朋友幾年前被騙做了擔保人,貸款人欠下鉅額債務,法院要求擔保人償還,他們根本不認?

始料未未未未未及


你的問題說的還是不夠清楚,如果是被騙,那就是說你朋友有在借款擔保合同上簽字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了。擔保本來就是要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除非是一種情況,銀行與借款人商量好了,以貸還貸,欺騙保證人簽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你又說到筆跡鑑定的問題,那就說明你朋友可能沒有在借款擔保合同上簽字,簽字是別人籤的。如果沒有簽字,當然不用承擔責任了,但這種情況可能性很小吧。

如果確定負有擔保責任了,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應對:

第一是看債務人有沒有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二是看擔保期限,《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莊心審判


你的問題關鍵是"騙"字是個什麼情況,擔保書上白紙黑字是不是你朋友籤的?如果是,民事法律上會審查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過了擔保期限等,至於你說的"騙"很難說得過去的,成年人,享有民事權利,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如果不是你朋友簽字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海子律師


既然五年前有簽字的,讓他本人留下筆跡,去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不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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