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新型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通过网上办、预约办、视频办、邮寄办等方式,为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放管服”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二、推行“网上办、不见面、你要求、我来办”工作制度,对全市企业登记、食品生产、医疗器械、药品零售、商标注册等业务推行网上办理,各旗县区局所涉及业务要通过各种媒体公布网站地址及业务咨询电话。

三、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期至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内办理,各旗县区要积极督促、引导企业在一级响应解除后申请延续证照。

四、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三类医疗企业开办、变更等涉及现场核验的许可事项,由企业自行评估经营条件,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现场视频资料和图片,并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后,先行准予许可。一级响应解除后,开展对自行评估企业的相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

五、对具有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医用隔离眼罩、隔离衣等防控急需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开辟应急通道,实行专人负责、科学指导、及时办结。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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