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三國法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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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決定(2019.12.30通過,2020.3.1施行)


<strong>增加內地機構

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

關聯條款:“經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收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委託書後,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送達和取證方式的新規定

新的取證方式:音視頻取證(委託方請求,證人、鑑定人同意,受託方“可以”協助安排)

完善若干細節:

①委託書及所附文件應先通過司法協助網絡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不能通過司法協助網絡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採用郵寄方式。

②委託書上法院印章和法官簽名具有同等效力。

③無法送達或取證時應及時退回委託書及所附全部文件。

(二)《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年1月1日生效)

<strong>說明

大概率會納入2020年法考;但2020通則的生效並不會導致2010通則失效,因此在最近兩三年兩個規則會共同成為考查對象;事半功倍的方式是先全面理解2010通則,在此基礎上掌握2020通則的主要變化。

<strong>主要修改內容

①DAT更名為DPU,但內容沒有變化,仍然是“運到+卸下”。

②FCA術語增加“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買方指示其承運人在貨物裝運後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

③CIP術語下如無約定賣方應投保“一切險減除外責任”(而非此前的最低險別,但注意CIF術語下賣方仍然只有義務投保海運最低險);

④FCA、DAP、DPU及DDP允許賣方/買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沒有改變這些術語下運輸義務的承擔,只是將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做法納入規則而已)

⑤將安保費用納入運輸費用(誰負責安排運輸誰承擔運輸中的安保費用,沒有改變這些術語下運輸義務的承擔,只是將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做法納入規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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