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問答之一

編者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團結一致、眾志成城,構築了打贏“防疫”阻擊戰的防衛體系。由於“疫情”涉及面廣,較多行業企業、市民群眾均程度不同受到影響,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的出現需要堅持依法處理,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為更好地滿足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市委依法治市辦、市司法局特編輯相關法律知識問答,供大家學習參考。

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公民對疫情防控是否有法律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先後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為全國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單位均有法定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2、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應當如實提供那些情況?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如何配合醫學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如何配合調查取證?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5、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如何行使監督舉報權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佈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

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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