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不可抗力公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月9日,瀘州市誠達公證處的黨員公證員陳洪接到了一個焦急的當事人電話,經過詳細交流後得知,這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施工項目負責人,他負責一個佔地面積近300畝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本來預計2月2日復工,但面臨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近700名工人無法返瀘復工,涉及的一期住房無法在今年5月按期交付,申請人所在的開發企業即將面臨著鉅額的延期交房賠償金,急需固定無法開工證據。陳洪認識到這是一個因不可抗力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等情況,急需辦理現狀證據保全公證,立即向公證處支部書記、主任唐正康彙報,唐主任在瞭解情況後立即指示:開通綠色通道,黨員同志帶頭出現場辦理公證。

依法辦理不可抗力公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月10日下午,誠達公證處支部書記、主任唐正康帶領黨員公證員陳洪,以及另外兩名黨支部的同志,一行四人做好防護趕赴申請人的施工現場,他們用腳步丈量了近300畝的施工工地,對現場無法開工的證據進行了記錄。這雖是一次尋常的證據保全公證,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間,誠達公證處黨員同志主動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責任,以實際行動展示了疫情防控公證法律服務勇擔當、有作為的堅定決心。(高曉莉)

依法辦理不可抗力公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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