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辭退員工,需要這4個條件

法律知識要點:很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因此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都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根據公開的案例分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大多被認定為是違法行為,因此被裁決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或者根據勞動者的意願恢復勞動關係。


為什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大多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關鍵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項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務筆者認為至少需要這幾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時約定具體的考核標準。

既然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應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該考核標準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並且一定要在入職時和勞動者明確約定,不能在試用的過程中隨意提高考核標準,否則難以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這一點可以說很多用人單位都不重視考核標準的制定,而是在試用過程中隨意認定勞動者合格或不合格。

二、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考核不達標,不符合約定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對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舉證,具體的就是考核標準不達標,這是用人單位理應承擔的舉證責任,這一點也是容易忽視的,雖然有考核標準,但是勞動者沒有確認任何的考核事項,一旦出現爭議,勞動者不承認怎麼辦?不少用人單位吃了這個虧。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

在試用期結束後隨意延長試用期,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才通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有已經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否則勞動者不認可解除的,勞動關係一直存在,試用期過完了之後,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從上面的分析的條件來看,第三項、第四項操作並不難,關鍵的還是第一項和第二項,即用人單位要證明有考核標準和考核不達標,在司法實務中恰恰是這兩項,用人單位都沒有,結果單位被判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以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辭退員工,需要這4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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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銀行與陳某方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某銀行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某銀行無需支付陳某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633元;某銀行無需支付陳某方律師費5000元。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八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一、入職時間:2012年5月4日。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2012年5月4日。三、合同期滿時間:2015年5月4日。四、合同約定的試用期: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11月3日。五、員工工作崗位:櫃員

六、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數及工資構成:未作具體約定。七、員工實際領取的基本工資數及工資構成:試用期基本工資為5017元、轉正後基本工資為6271元,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

爭議事項: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某銀行試用期違法解除與陳某方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2012年9月26日,某銀行以陳某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與陳某方的勞動合同,並提交《試用期員工轉正測評》一份,主張陳某方的測評結果為“完全不符合工作要求”,即不符合錄用條件。陳某方辯稱該證據無陳某方簽名,在“對被測評人目前工作的評價”欄雖有打勾及評語,但無測評人的簽名,因而對該測評結果不予認可。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銀行作為用人單位應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進行舉證,某銀行主張解除與陳某方的勞動合同系因陳某方未能通過轉正測評,但該測評結果無陳某方簽名,陳某方亦不予確認,且該測評項目的現實表現分為“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工作績效、工作能力、團隊協作、紀律遵守、責任感、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出勤情況、自我啟發”等幾項,雖均列明參考要素,但缺乏具體標準亦未能說明陳某方得分較低的具體原因,如自我啟發項的參考要素列為“審查自己的能力,並積極地學習技術、知識;能以廣闊的眼光看我行的發展;能舉一反三對待工作的困難、缺點、錯誤”;陳某方的該項測評得分4分(差),但該測評卻未能指明陳某方失分的原因。

綜上,某銀行依據該測評結果即認定陳某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失公正,且該測評無測評人簽名亦無陳某方簽名,在程序上亦存在瑕疵,法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並認定某銀行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某銀行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7633元及律師費5000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某銀行雖然制定的考核標準,但是考核標準仍要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某銀行作為用人單位,在考核過程中至少有兩個錯誤:一是考核的結果沒有及時的讓勞動者確認;二是考核標準沒有可操作性,主觀隨意性較大,對得分低的原因不能說明,更證明了這一點。因此,用人單位的考核標準沒能得到法院的採信,某銀行以自己制定的考核標準為由,解除與陳某方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某銀行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並承擔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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