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需注意哪些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需注意哪些问题?

(注:本文主要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整理,适用于广东地区。为简要表述,本文将"新型冠状病毒"简称为"新型肺炎")


一、企业已发出入职通知的,不宜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已发出的入职通知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入职日期,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二、曾患有"新型肺炎"但已治愈的劳动者,企业不可拒绝录用。

曾患有"新型肺炎"但已治愈的,一般认为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否则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相关规定:

《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三、员工确诊或疑似患上新型肺炎的,不得从事哪些工作?

员工确诊或疑似感染的,根据现有政策,应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暂不安排工作。


相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续签?

企业需要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联),询问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者同意续签的,签字确认后寄回其中一联,待企业复工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注:疫情期间不方便邮寄或收件的,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进行书面沟通,保留沟通记录)


五、企业多地用工的,员工一般应按当地政策规定复工。

企业注册地在一个城市,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另一城市的,员工一般应按当地政策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标准高于当地。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六、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回,或者企业推迟开工的,怎么安排?

企业应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需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1.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等;

2.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3.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补贴。

4.员工工资,一般参照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规定办理:

(1)未超过1个月(更准确的说法是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2)超过1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

(3)超过1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官网链接: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79157.html


七、员工从疫区返回的,企业应根据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员工曾确诊但已治愈,医嘱需病休的,通知员工依法进入医疗期;

(二)员工为疑似感染者的,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报告;

(三)员工非确诊,非疑似的,企业应通知员工自行隔离14天。

相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来深人员告知书》第二条:"二、其他地区来深人员,请您每日观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抵深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注: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2日发布)


八、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企业不能按"旷工"开除。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此,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九、员工需要告知企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信息,包括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健康信息等。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来深人员告知书》一、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请您 记录来深的时间、车次(车牌、车票、航班号、座位号), 并在抵深之日主动向所在社区工作站、单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报,需要对您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请自觉接受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社康医生、社区民警的联合管理和服务。


十、企业不得以员工疑似感染新型肺炎,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员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现医疗期届满,企业也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二、员工疑似感染新型肺炎,但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企业怎么处理?

(一)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解除)。

(二)如果情节不严重,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该公司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员工告知,方为有效。)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三、员工被确诊感染,但故意传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员工在疫情发生前,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辞职的,辞职有效,离职手续可以等待疫情结束后补办,但企业应保留辞职申请书,或者书面沟通记录,防止产生纠纷。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可以终止合同,要顺延到疫情结束之日。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六、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经济裁员。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经济裁员),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七、员工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肺炎,企业是否可以调岗调薪?

(一)一般不可以,因为调岗调薪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在员工隔离治疗及观察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调岗调薪;

(二)员工确诊感染,经治愈出院,且医疗期满的,如果员工能够从事原工作的,企业不得单方调岗。

(三)员工确诊感染,经治愈出院,医疗期满,且疫情已经结束,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调整岗位——但为了避免纠纷,仍建议协商一致。

(四)对员工调岗,广东省的企业,需要符合以下4项条件: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八、工资怎么发放?


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需注意哪些问题?


十九、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1月31日至2月1日),不属"法定节假日",应参照"休息日"执行。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二十、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安排员工上班的,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二十一、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已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应当服从。


相关规定: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产假、工伤假,按"自然日"计算,如果与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1日)和延迟复工假(2月3日--2月7日)重叠的,不应顺延。


二十三、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以下情形,才属于工伤:

(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注:包括同等责任,他人主要责任,不包括本人主要责任,或本人全责);

(二)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注:不包括飞机事故)。


二十四、员工参与疫情防控的志愿活动,意外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五、员工确诊新型肺炎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员工被确诊新型肺炎的,"相关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因此,如果企业已经为员工购买医保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执行,主要是医保和财政补助支付,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费用。(注:企业务必要为员工购买社保。)


相关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规定: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十六、员工被企业派赴湖北出差,感染新型肺炎的,可以认定工伤。

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


二十七、本次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十八、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义务的,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3.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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