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善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僅僅需要通知到用人單位,並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也不需要老闆簽字。依據此原因解除的,是即時解除,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普法: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大多都知道辭職要提前30天,且要等待公司同意,這只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況,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第38條的解除方式,就是即時解除,不需要提前30天,也不需要公司同意(但要通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微匠
你的公司老闆很幼稚,懂不懂事實勞動關係(想必也不懂,懂得話也不會這樣幹),是不是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問題,勞動監管部門就不管了,大錯特錯。是不是也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就可以免了,公司未免太小看中國的勞動立法了,這個漏洞人家在立法的時候就已經補上了。下面我就來背背書: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會面臨一個支付雙倍工資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員工就有權利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這也說明,即使你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形成,也要履行法定義務。
赤腳企業培訓師
因為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保,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老闆是否簽字都無所謂,重要的是,操作時注意以下幾點:
1) 要保存好員工在該公司工作過的‘痕跡’,如工號牌,工資單,考勤記錄,主管佈置工作的記錄等,這是證明員工和該公司存在過勞動關係的證據,避免屆時老闆不承認勞動關係而無依據的尷尬。
2) 保留向老闆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最好是用EMS寄給公司並保留單據,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上,一定要寫清楚是由於公司不交社保,不籤勞動合同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向勞動仲裁提出仲裁,要求因公司不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提出因公司方原因解除合同,公司應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4) 仲裁申請中,提出因公司不籤勞動合同,要求裁決公司予以雙倍工資補償。
塵世行走的天堂馬
收集好證據去申請仲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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