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抗擊疫情?一起認識傳染病防治法!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嚴重影響著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這不禁讓我們感受到,傳染病防治關係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面對傳染病的肆虐,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抗擊疫情?讓我們一起來認識一下這部關於傳染病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傳染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定,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列入傳染病防治法的傳染病有哪些?

列入《傳染病防治法》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丙類。甲類傳染病有2種: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有26種,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類傳染病有11種,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但出於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考慮,採取更嚴格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被隔離人的權利

在對抗疫情的過程中,確診病人需要進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人和確認病人的密切接觸者也會被要求進行隔離觀察。那麼,在採取隔離措施反面,傳染病防治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同時,該法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配合管理,拒絕歧視

疫情發生時,單位和個人有配合國家管理的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此外,疫情期間拒絕歧視也是非常重要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