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告!

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

關於加強城區流動人口管理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東港區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區城區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部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區租住超過3日以上的人員,要在到達租住地3個工作日內,主動到租住地所在社區(村居)進行申報居住登記,並由社區(村居)工作人員錄入東港區社會綜合治理平臺。凡是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二、出租房主(含日租房主)或其委託代理人要在租房人員及其同行人員入住後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租住地所在社區(村居)進行申報居住登記,並由社區(村居)工作人員錄入東港區社會綜合治理平臺。終止居住的,出租房主(含日租房主)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自承租人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租住地所在社區(村居)報告,社區(村居)工作人員要在東港區社會綜合治理平臺辦理註銷手續。凡是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凡是招錄、聘用非我區戶籍人員、從市外返回人員的用工單位,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務工人員向轄區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工單位也要按照上述流程報告。凡是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凡是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況向轄區派出所報告。凡是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凡是居(租)住在我區的自市外返回人員一律按照《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關於敦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要求,主動配合衛健防疫機構進行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醫學隔離。凡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人民群眾發現疫區來我區人員、曾去疫區返回我區人員和與上述人員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請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山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解除之日止。

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

2020年2月1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