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疫情防控期間禁止六類行為

本報訊 (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陳翔 王淳)2月1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臺並從公佈之日起實行。

昨日,重慶市召開第十七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會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鄒鋼就決定內容進行了解讀。

決定共十六條,主要從形成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強化疫情防控支持、保障、宣傳,強化疫情防控法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決定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六類禁止行為:通過傷醫、醫鬧等形式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辱罵、抓打、恐嚇防控人員;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等。

決定要求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對不服從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決定明確,在必要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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