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口罩”換個“馬甲”就能橫行霸道?試試看!

在緊張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孝感中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根據省高院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孝感市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從2月6日起,連續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的提示和指引》,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詳細介紹了疫情防控期間全市法院業務受理和辦理情況、疫情防控涉及的常見刑事犯罪行為、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等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案情回顧

1月29日,湖北荊門鍾祥市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市民在鍾祥市吉瑞國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購買的口罩疑似假冒偽劣產品。1月30日,該院立即指派兩名檢察官介入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事實。

因鍾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職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院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岀檢察建議。

檢方意見

經查明,鍾祥市吉瑞國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於2020年1月向社會公眾銷售疑似假冒偽劣口罩產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廠家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包裝背面標註適用範圍為“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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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祥市檢察院檢察官辦公照

通過網上查閱資料發現,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於1月28日發表公開聲明,稱市面上有飄安牌假冒偽劣口罩流通,並從產品品名、包裝數量、耳帶形狀等方面將假冒偽劣產品和正品口罩進行區分。

檢察官將市民購買到的疑似假冒偽劣口罩與公告內容進行對比發現,市民購買的口罩符合公告內假冒偽劣特徵,為假冒偽劣產品。該醫藥連鎖店銷售冒充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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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規定,鍾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在疫情關鍵時期,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是否存在欺騙消者的情形,負有監管職責。該局未對該藥店的銷售假冒口罩行為予以查處,未能向社會發出公告,及時收回或告知購買者正確處置已銷售的假冒口罩,致使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整改進展

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及時向荊門市市場監管局進行了彙報,並迅速組成專班進行調查,採取六項措施對假冒口罩案進行處理——

●依法對該公司還未銷售的100袋口罩進行扣押;

●向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管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請求協查相關企業信息和該批次產品質量鑑定意見;

●在鍾祥電視臺和雲上鍾祥發佈了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停止使用假冒口罩並向該局舉報;

●再次對藥店發出從正規渠道購進正規品種的警示;

●在全系統下發《關於迅速開展查處和從嚴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口罩等個人防護和消毒用品等通知》,在全市組織開展口罩、防護服、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護用品大檢查活動;

●案件專班正在緊鑼密鼓開展全面調查,固定證據。

目前,鍾祥市吉瑞國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已發佈《產品召回公告》,截止2月3日下午6點已召回產品118袋,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免去負責人副經理職務。

2月2日,荊門市市場監管局在荊門日報、荊門晚報微信公眾號發佈消費警示,警惕假冒“飄安”口罩,並迅速在全市查辦了一批經營假冒偽劣、“三無”及將勞保口罩冒充醫用口罩的違法案件,已立案調查9件。

荊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按照省院要求,加大與刑檢部門合作,一方面根據本級黨委要求適時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另一方面將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線索移送刑檢部門,以實際行動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下一步,荊門市檢察機關將依法履職持續關注跟進,從嚴從快依法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協調監察委、公安機關,隨時移交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線索和職務犯罪線索,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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