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問題


疫情之下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襲來,為防控疫情,減少人員聚集,國務院、省政府先後決定延長春節假期等英明決策,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信訪大廳關閉。這種形勢下,涉及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如何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訴訟權利,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法定要件


1.因疫情導致當事人不能及時行使權利,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當事人因被確診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2)當事人因屬於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觀察,無法主張權利;(3)當事人因政府防控疫情而採取了封路,封鎖居住區域等措施,無法主張要權利。(4)當事人因其他與疫情有關的障礙導致無法主張權利。

如果是債務人出現上述情況的,債權人同樣面臨著無法主張權利的情況,因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上述情況的,同樣可以考慮認定為不可抗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不可抗力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例如:當事人於2020年2月10日因與確診病人密切接觸被隔離,2月24日解除隔離,如果其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於2020年8月24日之前屆滿,適用訴訟時效中止,2020年8月24日之後屆滿,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三、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 因自身原因無法主張權利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債權人應當就不可抗力發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病歷、隔離觀察證明、政府公告等證明材料,不能提供證據的,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 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無法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能只能確定債務人處於失聯狀態而並不知曉債務人的具體情況,舉證困難甚至無法舉證。對此,如果債務人身處疫區,可以相應免除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其他地區的債務人,債權人首先應當舉證證明債務人失聯的事實,同時還需要證明自己已經通過網絡或媒體等方式表達了主張權利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考慮確定不可抗力的存在,認定訴訟時效中止。


四、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在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的權利,即可能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與訴訟時效中斷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消除之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的事由結束之後,應在六個月內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

對於疫情解除的事實,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確定。對於因確診或疑似等原因隔離的,應當自治療結束或隔離解除時開始繼續計算時效;對於疫區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以政府文件宣告疫情解除或恢復正常生產生活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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