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當心有風險

1、建築行業營改增後,監管不斷的升級,然而,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與企業的管理規範,並未因此而改變,無形中不斷的滋生風險。


案例背景


嘉誠建築公司2019年累計承接了20個工程項目,12個工程項目屬於包工包料,採用一般計稅方法,8個工程項目屬於清包工,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然而,公司在採購工程物資時,鋼材、水泥都是從相同企業採購的,也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人員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全部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簡易計稅項目,並沒有作進項稅額轉出。

那麼,這樣處理有何涉稅風險呢?

建築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當心有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規定,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風險解析


根據相關規定,用於簡易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簡易計稅項目,實際領用材料時,就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如果確實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計稅轉出。

然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並沒有這樣處理。無形中給企業帶來了涉稅稽查風險。


建築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當心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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