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該怎麼處理?看這裡→

為做好普陀區企業集中復工時期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企業及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普陀區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特製作

普陀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實務操作問答,供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參考。

企业复工、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该怎么处理?看这里→

勞動關係篇

Q

1、用人單位在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應當如何支付工資?是否可以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解答:延長春節假期所指的期間是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遲復工所指的期間是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安排職工上班的,應當給予補休或者依法支付200%加班工資(實行其他工時制的企業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家上班,原則上作為休息日加班,應當給予補休或者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未安排上班的,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職工在上述時間段休年休假。

Q

2、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如何穩定工作崗位?

解答:企業在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休息、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2020年將對不裁員、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Q

3、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與職工協商調整薪酬、縮短工時、輪崗輪休?

解答:企業在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與職工協商處理。職工方與企業就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應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復工篇

Q

1、企業復工需要哪些手續?

解答:在普陀區經營的企業在復工前應由企業負責人登錄“上海普陀”微信公眾號或“上海普陀”APP客戶端,先行完成企業信息登記,隨後由企業負責人根據本市企業人員復工條件對本企業員工填報的個人信息進行審核,員工通過審核後企業方可復工。

Q

2、員工接到企業要求返崗的通知後,該如何處理?

解答:在普陀區經營的企業的員工如符合本市企業人員復工條件,應當在接到企業要求返崗的通知後,登錄“上海普陀”微信公眾號或“上海普陀”APP客戶端,申報個人信息,經企業負責人審核後獲取復工通行證並按企業要求按時復工。如員工無理由拒絕企業返崗要求的,企業可按照勞動保障相關法律規定及企業規章執行。

如員工已被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按企業要求返崗復工,應在接到企業返崗通知後第一時間告知企業無法返崗原因、居住地隔離措施等相關信息,便於核實。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標準支付上述員工工資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Q

3、用人單位2月9日之後依然難以正常開工的,應當如何支付工資?

解答:企業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勞動保障篇

Q

1、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需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怎麼辦?

解答:近期,勞動者可優先選擇撥打“12333”電話或登錄市人社局官網(http://rsj.sh.gov.cn)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舉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24小時接受舉報、投訴。對確需進行現場實名投訴的,普陀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受理窗口已於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對外開放,鑑於受理窗口系公共場所,疫情防控期間,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請佩戴口罩並配合接受體溫檢測登記。體溫異常的,請務必先行就醫治療。

Q

2、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如何與來自疫情重點地區的投訴、舉報勞動者進行聯繫?

解答:來自疫情重點地區的勞動者包括當事人系湖北籍、當事人近期去過湖北或與湖北籍人員有過密切接觸。普陀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通過錄音電話方式與上述勞動者進行聯繫,確認案件情況。

Q

3、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復工,不能指派工作人員接受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詢問怎麼辦?

解答:本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於用人單位方面的調查取證,2月10日起在做好防護措施的基礎上,恢復常態工作;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尚未復工的,本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辦案期限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給予用人單位便利。

Q

4、疫情防控期間,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否對外接待?

解答:根據市人社局統一安排,自2020年2月10日起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將暫緩受理新的調解仲裁申請,疫情防控期間仲裁時效中止,相關政府部門宣佈疫情結束後,時效繼續計算。

在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暫緩受理調解仲裁申請期間,勞動者可下載“上海人社”APP,點擊“網上申請”欄目輸入個人信息、單位信息和主要訴求後提交,通過“網上調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Q

5、調解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調解仲裁案件如何處理?

解答:為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聚集流動,防範病毒感染風險,自2020年2月10日起,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將對已經受理的案件中止審理。仲裁院工作人員將做好相關案件當事人及涉案單位的解釋、溝通工作。

Q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但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調解仲裁時效內提出調解仲裁申請,怎麼處理?

解答: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Q

7、疫情防控期間,仲裁當事人因調解仲裁事宜需要聯繫調解組織、仲裁機構怎麼辦?

解答:已經立案的調解、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已送達文書中註明的工作電話直接與調解員、仲裁員進行聯繫,溝通案件調處進展。尚未提出調解、仲裁申請的當事人,可通過021-66111905服務熱線聯繫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儘量減少出行。疫情防控期間,仲裁員、書記員也將主動聯繫案件當事人,就案件延期、中止等事項進行溝通。請當事人保持聯繫方式暢通,確保能取得聯繫。

工傷認定篇

Q

1、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解答: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開闢工傷保障“綠色通道”。在工傷認定時,特事特辦、隨報隨辦。對事實清楚的,快速認定,及時落實相關待遇。

Q

2、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效如何計算?

解答: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用人單位或從業人員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疫情影響時間可在申請時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難以按法定時限作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可相應順延期限。

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幫助企業及勞動者更全面地瞭解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方面的相關政策信息,指導企業及時享受政策,做到少裁員、不裁員,同時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開通普陀區企業勞動關係政策諮詢專線。

專線電話:021-56371100-300

專線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6:30)

非專線工作時間企業或勞動者可撥打上海市勞動保障政策諮詢24小時熱線12333。

資料來源: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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