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哄擡物價,從重從快嚴厲打擊

疫情當前

有些不法分子

惡意囤積物資,哄抬物價

大發“黑心財”!

你們的良心不會痛嗎?

哄抬物價

必須嚴懲!

你我身邊的案例

黑龙江:哄抬物价,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管部門在對紅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紅旗大街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增長之機,以每個口罩25元的價格銷售KN95口罩,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的網絡售價為每個2.2元至7.25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目前執法人員已對此事進行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月23日,微博用戶反映大興安嶺光明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仁和分店N95口罩賣到38元/只的高價。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市場監管局1月24日8時到該藥店進行了檢查,隨即立案,責令該藥店退還多收價款,並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黑龙江:哄抬物价,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1月24日,舉報人反映齊齊哈爾大時代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泰來保和祥店哄抬口罩價格。經查,該藥店2019年11月11日購進汕頭市泰恩康醫用器材廠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40包,每包10個,銷售價格5.00元/包,2020年1月22日銷售價格為25元/包,共計銷售了6包,涉嫌存在哄抬價格行為。該局已於1月26日立案,擬對其哄抬價格行為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什麼是哄抬物價?

哄抬價格是指市場經營者故意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或者利用其它手段,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增長,從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新冠肺炎防控期間,一些不法分子哄抬防護用品及其製作原料和糧油肉蛋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價格,極易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引發消費者恐慌,造成經濟社會不穩定,應當從重從快嚴厲打擊!

哄抬物價怎樣認定?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對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作出具體規定: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1.虛構購進成本的;2.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3.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4.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步漲價信息:1.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的;2.散佈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3.散佈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4.散佈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惡意囤積。主要表現: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前兩項中,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主要表現:1.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3.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4.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另外,我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我省防疫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實行漲價幅度控制,商品購銷差價超過30%的,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哄抬物價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哄抬價格的,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防控期間,對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條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

為保障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嚴厲打擊哄抬價格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對口罩、消毒液、藥品等防疫用品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實行漲價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購銷差價超過30%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哄抬價格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哄抬物價

從重、從快,嚴厲打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