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上最大的坑就是忘了寫還款日期

欠條上最大的坑就是忘了寫還款日期

​如果4年前你借了朋友10萬塊錢週轉,當時朋友寫了欠條,上面有金額、借款日期、簽了名還按了手印——但就是沒寫還款時間,而你介於朋友之間的關係也沒好意思要求他加上還款時間,那麼4年後的今天,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祈禱他手頭寬裕並主動還錢,不然你沒什麼正當的辦法,因為這筆錢上法院打官司也要不回來。

為什麼呢?

私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屬於民法範疇,而《民法通則》裡有個訴訟期限,這個期限一般是3年,超過這個期限跑去法院起訴對方,法律也不保護你的權利。4年前寫了一個沒有還款時間的欠條,那這個欠條在去年就過了訴訟時效,現在去狀告你那朋友還款,這個訴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註定會敗訴。

所以法律講證據摳字眼按條文規定辦事,不講情也不講理,即使法官和律師都同情你的遭遇,同情到眼含熱淚手腳顫抖,他們也不能違背法律弄個命令你朋友限期還款的宣判結果,否則那是讓他們違法、讓他們違背自己當初的誓言。

借錢給有償還能力的人,是幫了對方並給自己創造了一次將來週轉的機會;借錢給沒有償還能力的人,那就埋下了一個麻煩,說不定連你們原本那點兒關係都要失去了。所以說:借錢有風險,一定要謹慎!

最後解釋一下什麼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說的是權利人行使自己權利的一個期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法律也將不再對你這個權利進行保護。


《民法通則》裡有關訴訟期限的法律條文:

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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