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索賠5000萬元,為何小米獲賠了5041萬元,而HTC才獲賠650萬元?

都索賠5000萬元,為何小米獲賠了5041萬元,而HTC才獲賠650萬元?

“5041萬元:650萬元”。

“5041萬元”是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奔騰電器”)因擅自注冊使用“小米生活”商標及域名,而被法院認定構成侵犯小米商標,二審判決其應承擔的商標侵權賠償總額。

“650萬元”是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魅族”)、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立”)因涉嫌侵犯HTC(全稱“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發明專利,而被一審法院判決兩家合計應承擔的專利侵權賠償總額。

可以看到,前者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後者是專利侵權,但前者的判賠金額是後者的7.75倍左右。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專利的“含金量”不及商標呢?又或者說,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力度還有更大的提升空間?

商標侵權索賠:歷時兩年,小米二審獲賠超5041萬元

都索賠5000萬元,為何小米獲賠了5041萬元,而HTC才獲賠650萬元?

2018年,因使用的“小米生活”商標涉嫌侵權,小米將中山奔騰電器訴至南京中院,並提出5000萬元的索賠請求。

涉案侵權商標“小米生活”由中山奔騰電器於2011年11月提交申請註冊,於2012年10月獲得初步審定公告,並於2015年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電炊具、熱水器、電壓力鍋等。

由於該商標包含了小米品牌的核心元素“小米”,從2012年起,小米就通過商標異議和無效程序,希望阻止中山奔騰電器使用該商標。

不過,可惜的是,直到2019年底,中山奔騰電器還在持續性的生產、銷售“小米生活”牌小家電產品,並累計取得數千萬元的收入。

2018年8月8日,"小米生活"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裁定宣告無效,中山奔騰電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9月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中山奔騰電器的訴訟請求。

而在小米訴中山奔騰電器商標侵權一案中,一審法院南京中院認為,中山奔騰電器的侵權行為具有極為明顯的惡意,情節極為惡劣,所造成的後果亦十分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因此,一審法院按照中山奔騰電器侵權獲利數額的二倍計算,數額為55466143.2元,故對小米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對小米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共414198元,亦予以支持。

2019年6月12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中山奔騰電器不服,上訴至江蘇高院。

經審理,二審法院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將懲罰倍數標準酌定調整為三倍,同時區分計算自營店和經銷商的銷售額,認定侵權獲利共計2039萬餘元,按照三倍計算為6118萬餘元,故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專利侵權索賠:耗時三年,HTC僅獲賠640萬元

都索賠5000萬元,為何小米獲賠了5041萬元,而HTC才獲賠650萬元?

2017年4月左右,因涉嫌專利侵權,魅族和金立相繼被HTC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HTC認為,魅族生產、銷售的魅藍Note5手機,金立生產銷售的M6手機落入其持有的發明專利“移動裝置”(專利號:2013100325155)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請求判令魅族和金立停止侵權。

而針對索賠金額,HTC並請求法院判令魅族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金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400萬元,並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人民幣160萬元。

從2017年起訴至2020年1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HTC據以起訴的專利被金立、魅族等在內的多家單位和個人,合計提起了三次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2017年5月22日,金立針對上述涉案專利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機構改革後,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1月19日,自然人侯靖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019年3月11日,針對涉案專利,魅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以下簡稱“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儘管涉案專利被先後提起了三次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但是,不論魅族還是金立都未能成功“廢掉”該專利。

關於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HTC請求按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HTC主張的具體計算方法為:魅族或金立4G手機總銷量× 涉案產品銷量佔比×涉案產品平均售價×利潤率×專利貢獻度。

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HTC提供的部分數據系推算,利潤率和專利貢獻度也缺乏充分證據予以支持。但即使採較低的利潤率、專利貢獻度,計算出的賠償數額也已明顯超過《專利法》規定的一百萬元法定賠償最高限額。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裁量性地確定魅族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金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60萬元。同時,考慮到金立M6手機在涉案專利申請公佈後,授權公告之前就已經上市銷售,還需支付宏達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40萬元。

賠償標準反思:不及商標,專利侵權賠償有待提升

都索賠5000萬元,為何小米獲賠了5041萬元,而HTC才獲賠650萬元?

起訴環節,在小米訴中山奔騰電器商標侵權一案中,小米主張以侵權獲利額作為賠償依據,並適用懲罰性賠償,提出高達5000萬元的索賠額。

而在HTC訴魅族、金立專利侵權案件中,HTC也主張按照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合併索賠5400萬元。

庭審環節,在小米訴中山奔騰電器商標侵權一案中,二審法院確定:1)“涉案23家網店的銷售額總計為61158213.3元”;2)參考格力公司、美的公司年度報告顯示的小家電行業毛利率,以中間數33.35%作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利潤率並無不當;3)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對一審判決確定二倍的懲罰倍數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根據前述計算方式,銷售額為61158213.3元,以33.35%的利潤率計算,侵權獲利額為20396264.1元,按照3倍計算為61188792.4元。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在HTC訴魅族、金立專利侵權案件中,HTC主張的具體計算方法為:魅族或金立4G手機總銷量× 涉案產品銷量佔比×涉案產品平均售價×利潤率×專利貢獻度。

但一審法院認為,HTC提供的部分數據系推算,利潤率和專利貢獻度也缺乏充分證據予以支持,未予採納HTC主張的侵權所得計算方式,退而求次參考法定賠償上限裁量性確定了賠償額度。

簡單說,同樣是侵權訴訟,同等量級的索賠請求,同樣獲得法院支持,一個是商標侵權,一個是專利侵權,但兩者的判賠金額差距懸殊。

而造成這種尷尬現狀的原因,除去專利穩定性不足以及專利在產品或商品價值中的佔比不好確認等之外,究其根源還在於,目前專利侵權賠償額確定方面還存在的一些制度缺失,束縛了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判賠的幅度和力度。

事實上,按照《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和《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國商標侵權和專利侵權的賠償制度設計是相仿的,都採用“實際損失、侵權所得或法定賠償”任選其一的方式。

但商標侵權和專利侵權賠償,最大的不同有二:

其一法定賠償標準上限不同。自2000年以來,《商標法》修訂了3次,《專利法》僅修訂了1次,同樣是法定賠償,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標準(2008年修訂後的《專利法》為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目前明顯低於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標準(2019年修訂後的《商標法》為500萬元以下,2013年修訂後的《商標法》為300萬元以下,2001年修訂後《商標法》為50萬元以下)。

其二專利侵權暫缺懲罰賠償。2013年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就建立起了“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2019年第四次修訂時,進一步提高了法定賠償的上限。相對而言,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尚未建立,法定賠償標準上限也停留在較低水平。

因此,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當下,尤其是加強創新保護的背景下,加快《專利法》修訂步伐,大幅提升專利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儘快在專利領域明確“懲罰性賠償”規則,顯得尤為迫切。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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