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只有一套住房,我可以要求他賣房抵債嗎?

債轉轉


一直以來,有這麼一個糾結的問題:如果我的債務人只有一套住房,我可以要求他賣房抵債嗎?

分情況。唯一住房的“唯一”可謂門道多多。一般,除了被確認為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外,很多債務人的“唯一住房”,都是可以被要求變賣抵債的。

舉個例子:

劉老漢夫婦含辛茹苦供兒子小劉讀大學。小劉大學畢業、買房、結婚、生子後,將劉老漢夫婦接進城裡養老。可是天有不測風雲,兒子小劉因車禍去世,媳婦也帶著孩子回孃家,並聲明“不繼承遺產,不擔負債務”。

原來,小劉生前購買的住房,是將房屋抵押後搞得按揭貸款,至今尚欠本息15萬元。劉老漢夫婦年近古稀,無生活來源,居委會幫他們申請了低保,當然也就沒有還錢的能力。

最後,追款失敗的銀行將二老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老還本付息。

按理說,劉老漢夫婦被確認為“低保對象”,且只有農村的“唯一住房”,為什麼還會被法院要求買房抵債呢?

原來,劉老漢夫婦在農村的住房面積有140平,算得上一般工薪階層望而興嘆的豪宅了,這顯然與他“低保戶”的身份不符。

估值後,劉老漢夫婦的房屋市場價已超過35萬元,也就是說,如果將其拍賣,二老除卻還給銀行的15萬元,還能得到至少20萬元。如果用這20萬來租賃房屋,以他們當地的房租價格至少可以保證20年無憂;或者劉老漢夫婦可以選擇用10多萬買一套40-50平的二手房,照樣可以居有定所。

試想一下,如果不對劉老漢夫婦的“唯一住房”進行拍賣,一方面讓銀行的債權變成一張廢紙,一方面二老還可以繼續住在他們的超大面積“豪宅”裡,又是一副不夠和諧的畫面。

拍賣劉老漢夫婦“唯一住房”的行為,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又不侵犯二老的居住權和生存權。

上述案例提到的【住房面積過大】和【市場價值過高】都屬於超出了“生活所必需”這個範疇,因此被劃定為可執行的“唯一住房”。那麼,除了“超出生活所必需”,還有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唯一住房”執行呢?

債務人的“唯一住房”用於出租、出借等用途,或者已長達一年時間未有人居住的。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此“唯一住房”不是你的剛需,即使被用來拍賣還債,也不會侵犯你的正常居住權。

還有就是對債務人有贍養或者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可以維持生活所需住宅的。比如你的父母和兒女,以及登記在冊的妻子。因為他們有贍養或撫養你的義務,所以即使執行你的“唯一住房”,也不侵犯你的基本保障。

當然,如果發現你為了造成“唯一住房”的假象,提前轉讓到他人名下,也是可以被強制執行“唯一住房”的哦~

法律從來保護的都是債務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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