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中,主管叫你離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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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是指懷孕到生產的過程。按照醫學規定,以末次月經的第一天起計算預產期,整個孕期約為280天、10個妊娠月,這對懷孕的婦女而言,是一個既痛苦又幸福的漫長過程。

為保護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與健康,維護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利,我國《婦女勞動保護法》和《勞動法》都對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利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關於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與健康保障規定

1.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其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3.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

二.關於孕期婦女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

1.《婦女勞動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在懷孕期間,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懷孕職工的勞動合同。

3.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婦女勞動保護法》、結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懷孕期間,如果懷孕職工不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未營私舞弊和有違法犯罪行為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不得解除懷孕職工的勞動合同。

綜合以上相關規定,職工懷孕期間,如果職工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主管要求離職的,建議參考以下方法應對:

一.向主管出具相關的合法懷孕證明,包括結婚證、準生證.產檢證明等等,並依照單位的投訴流程,逐級向上級進行合理投訴,同時尋求單位工會的幫助。

二.在單位內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當地政府相應的婦女保護協會和勞動部門進行申訴,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注意合法取得並保存好自己在單位的相關證明證據,包括考勤資料.工資資料.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證據等等,以便作為申訴的有力證據。

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利,是每個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同樣,遵紀守法、遵守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是每一個職工的責任和義務,只有雙方共同遵紀守法,切實依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來解決勞動關係問題,才能共同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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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這個決定不合法,你完全可以拒絕!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三期是我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女職工而專門設立的特殊時期,在三期內女職工享有特殊的權利和特殊的保護,其中就有不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保護,在三期內女職工有權休假,企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得違反。你公司在孕期內要求你離職,這是嚴重違法的,你完全有權拒絕,企業強制你離職了,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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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單位不得無辜讓員工離職,否則是違法的,面臨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第一,孕婦屬於三期員工,單位不得因為員工懷孕可能會影響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更不得因為孕婦無法從事當前的工作而刁難,這與非三期員工是有區別的,若因為孕婦無法從事當前工作,可以安排孕婦做其力所能及的相對輕鬆的工作,這是法律對於孕婦的保護,單位有責任個義務照顧好懷孕的婦女。第二,孕婦的直接主管沒有權力直接讓任何人離職,包括孕婦,若員工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也應該是彙報給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與員工約談,根據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給予處罰,不是違反規章制度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才有權力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而且要徵詢公會或者員工代表意見。所以,你的主管直接讓你離職,這說明他真的不懂法。所以,你要做以下幾點:一,委婉的告知主管,你是孕婦,而且想在公司繼續工作,如果自己工作有什麼不到位的地方,你可以改,如果你的主管還堅持,那你就要暗示他,你是懂法律的,他沒有權力讓你離職,他的行為是違法的。二,向公司人事部門諮詢,公司是不是要和自己解除勞動合同,人事部門的人,一般鬥懂點法,防止是因為你的主管愚昧無知的一廂情願的做法,若人事部門明確回覆沒有,那他們一定會找你的主管的,一定會對你的主管進行普法教育,若人事部門不置可否,則很有可能他們是同謀,你就要小心了,要休息收集能夠收集的證據,仲裁你將毫無疑問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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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站主動位置,千萬不要著急。

首先,你要明白為什麼讓你離職?是不是因為如果你休產假,公司要按照要求發放工資福利,這對你們公司來說是不是一筆不小的負擔。(畢竟對於很多小公司來說,一個蘿蔔一個坑,如果女員工懷孕了,佔著職位又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務,任務就要轉移到其他員工身上,這樣會引起其他員工的不滿,還會影響公司運行的效率)。這樣就可以判斷出為什麼公司領導要讓你辭職了吧。

其次,你要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

最後,主管已經提出讓你辭職,你進退兩難,辭職吧,產假期間生活來源沒保障,不辭職吧,就與公司領導產生了隔閡,產假休完再來上班估計也不會太開心,這就要你選擇了,一、堅持不辭職,大不了休完產假,拿了工資再離職。二、與公司私下協商好賠償事宜,雙方都滿意的話可以選擇辭職,這種情況是和平分手,後期休完產假還有可能去應聘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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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的規定,如果沒有,因為自身的原因無法負擔這份工作的話,或者說,懷孕期間的正常假期肯定都是有的,所以沒辦法讓員工正常離職,如果這樣的話肯定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如果自己提出到這個離職,是另外一回事,自己沒有提出來,你值的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是凡事有例外,如果在懷孕期間,什麼都做不了的話,無法勝任公司任何崗位,可以請假,在公司休養,一直到什麼,身體能夠完成接受這個工作的時候,再來繼續工作,因為每個公司都不會養閒人,公司如果有自己,適合自己的崗位的話可以,調個其他崗位,或者說與江心調崗,都是可以的,等到自己有能力勝任這個崗位的時候再完全恢復自己的工作,恢復自己的工資,都是可以的,但是,這個要看自身的情況而定。

如果公司強行跟我們解除合同合同的話那我們都可以找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瞭如果自己也有一離職的話,那麼老,中途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安培成本,所以說就根據這個賠償來決定也是可以的因為建這個公司有這個意向,那麼可能,這個公司前景也不會怎麼樣所以說不妨考慮,等到,把身體養好之後後面的換份工作,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我是小夏,與關心工作當中的問題,我們可以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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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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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保管好你的工作證明,勞務合同,聊天記錄等

2.如果公司不強制你離職,你無需理會,如果主管各種刁難,保留好證據,拒絕工作權責以外的額外工作

3.如果公司強制你離職,直接找到當地主管人力資源保障的部門進行投訴,可協商賠償

4.最重要的一點,做好Plan B,準備好下家,隨時有拿錢走人的覺悟,這是殘酷的現實。


浩日風貘


找上級領導說,跟他說國家勞動法有規定,婦女懷孕,有產假,只要自己沒有違反公司制度,公司無權辭退員工!


嚴超越


其實這個問題,主要在你自己怎麼看,如果你覺得你跟這家公司的感情很深,公司從老闆到同事都非常好,讓你走是不得已而為之,你願意接受這個現實,同時公司也願支付一定賠償,就當做幫幫公司!

否則很簡單,那就硬幹到底羅!


二十萬車神


孕期女職工,除非嚴重違紀,公司不得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主管只是建議你自己主動離職,是否聽從其建議,由你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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