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否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否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否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裁判要旨

“現場檢查評價”工作屬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措臨進行“現場評價”並提交現場檢查和評價表,否則,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且與雙方的結算約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656.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川民終字第207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成都興達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巴河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否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164803.84元是否應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一審法院認為,承包人興達公司對該費的數額及計算方式未提出異議,發包人巴河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現場評價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因興達公司未能提供案涉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也未提供該費不應從未付工程款中扣減的相關依據,又無證據表明巴河公司實際支付的工程款6352048.26元中包含了該費用,而該費用又計算入雙方蓋章確認的結算價中,故對巴河公司辯稱該費用應從未付工程款中扣減的理由,予以採信。興達公司若能提供案涉工程經現場評價結果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等相關依據,可依法就該費用另行主張權利。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於2006年3月20日簽訂《合同協議書》,巴河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興達公司承建。該工程至2008年8月3日交付使用。根據2004年10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發(2004)2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產經營特性,分別按滾動提取或累計提取的方式,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設備設施購置建設費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教育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治、勞動防護用品等各項安全費用”。“建設項目的安全費用按不低於工程造價15%的標準,由建設單位(甲方)在工程款預算外另行單獨支付,由施工企業專款專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以及四川省巴中市規劃和建設局於2005年12月12日發出的巴建發(2005)9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市自2006年1月1日開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單獨支付安全費用”的要求,建設工程開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單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本案中,巴河公司未按照上述規定單獨支付安全文明費用,但雙方均確認該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在施工時已經實際發生,且雙方在結算工程總價款時對按照川府發(2004)20號文件規定標準計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沒有爭議。說明雙方實際上均認可按照川府發(2004)20號文件規定處理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巴河公司已經於2008年8月3日完全享有了興達公司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並已投入使用,故巴河公司應當向興達公司支付完成該工程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巴河公司答辯主張“需要興達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和評價”並提交“現場檢查和評價表”後才能支付該項費用。根據四川省建設廳於2006年7月19日發的川建發(2006)107號《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第五條現場檢查評價工作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SJ59一9)》制定現場評價及評分辦法。現場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督管理需要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階段進行檢查評價”的規定,“現場檢查評價”工作屬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巴河公司要求興達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檢查評價”並提交“現場檢查和評價表”缺乏法律依據,且與雙方的結算約定不符,其答辯理由不能成立。興達公司上訴主張不應從雙方結算確認的應付款項中扣減安全文明施工費164803.84元的理由成立。原審判決扣減該部分費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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