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公司的銀行借款逾期了怎麼辦?

【前言】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階段,部分地區政府發佈了公交、地鐵、長途客運站、輪渡暫時運營、企業延遲復工等通知,相關通知在有效控制疫情傳播的同時,也將對旅遊、餐飲、實體制造等行業的經營活動產生一定影響;部分行業的企業向銀行申請了短期/長期貸款的,可能面臨貸款逾期的問題。本文將以疫情影響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相關法律問題為視角,分析肺炎疫情與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及相關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以期給借款人妥善處理相關金融問題提供指引與建議。部分內容引述其他專業人士的文章(註釋1),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文章摘要如下:

1.現有政策規定部分公司/個人的逾期貸款(以及股票質押協議、公司債券)可申請展期——看看你是否符合?

2.借款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3.借款人可否援引情勢變更,主張變更或解除金融借款合同?

4.其他相關問題:①如何開具不可抗力證明?②對於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目前廣東省哪些政府部門出具了支持/優惠政策?

【關鍵詞】金融借款合同 逾期 信貸支持 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

01現有政策規定部分公司/個人的逾期貸款(以及股票質押協議、公司債券)可申請展期

1.1 政策適用於哪些公司或個人?

2020年1月2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發佈了銀保監辦發[2020]10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稱“[2020]10號文”),提出開闢金融服務綠色通道、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等要求。

2020年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銀髮[2020]29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等關於進一步強金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下稱“[2020]29號通知”),要求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另外,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2020年2月2日就投資者關心的相關問題接受了採訪,答覆記者問題(下稱“證監會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部分證券市場的支持政策。

下面我們來看看,上述政策規定了哪些信貸支持內容,又有哪些企業或自然人符合該等信貸支持內容。

(1)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要開設“綠色通道”,必要時提供特別服務安排,並降低服務收費標準。

對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可取消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並可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在證監會答記者問中,證監會提出:①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客戶由於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區客戶(即註冊地在湖北省內的企業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內的居民,下同),可申請展期6個月,由證券公司協助辦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區客戶,可與證券公司協商展期3至6個月;②疫情解除前,對於湖北地區融資融券客戶,以及因疫情實施隔離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區融資融券客戶,證券公司不主動實施強制平倉;對於其他客戶,證券公司應按約定主動加強與客戶的溝通,適當延長客戶補充擔保品的時間。③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生產經營政策的,證監會通過設立綠色通道等措施,支持發新還舊;積極引導投資者通過與發行人達成展期安排、調整還本付息週期等方式,幫助發行人度過困難期。

(3)受疫情影響的自然人: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4)製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金融機構要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律師建議:綜上,對於上述政策明確規定提供信貸支持的企業或個人,可以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聯繫申請貸款展期或續貸,並提供受疫情影響的相關證明材料(詳見1.2項)。

提請留意,鑑於上述政策屬於管理型規範,並不屬於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從合同的約定及履行角度而言,該等政策並無法作為債務人發生逾期還款情形的法定免責事由,建議相關企業或個人以政策為依據,及時與貸款銀行溝通,共同商討應對措施。另外可以預見的是,相關機構後續還可能出臺相關優惠措施,值得密切關注。

1.2 屬於政策優待的部分公司/個人,應提供哪些證據作為不可抗力導致違約的證明?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提供下列證明:

(1)因感染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證明;

(2)企業或者個人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通知/公告;

(3)海陸空相關交通運輸工具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

(4)進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艙簽訂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如為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譯);

(5)疫情防控期間公司的經營數據,及非疫情防控期間正常經營的數據(如稅務申報憑證、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兩者相對比以證明疫情防控期間經營困難;

(6)為避免擴大損失採取必要措施的證明;

(7)及時通知債權人相關不可抗力事項的證明;

(8)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詳見4.1項)

(9)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02借款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答,可以圍繞以下兩個事項進行分析:第一,疫情能否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第二,不可抗力能否作為免責事由,因為若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抗力雖在合同履行期內發生,但與合同不能履行沒有因果關係的,不能免除責任,即援引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關於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業界大多數觀點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在全國範圍內爆發的疫情,屬於突發性異常事件,符合“不可預見”的特徵,且疫情爆發至今,還沒有明確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醫學界對該疾病還未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至少在筆者發文之日,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特徵,其性質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關於不可抗力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筆者持保留態度,因為需考慮金錢之債的無因性,且不可抗力對該類合同的履行通常不會構成履行障礙。

(1)王澤鑑在《債法原理》一書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為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當事人訂立債務拘束(或債務承認)契約之目的,在於不受原因行為之影響,尤其是避免原因行為的抗辯,交易商自有其需要。”史尚寬先生亦在《債法總論》中提出:“金錢債務之不履行,原則上惟發生遲延(民法233條),法律上不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蓋對於金錢債務,債務人負有無限責任……貨幣之債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得以不可抗力為抗辯(日民419條2項),我民法雖無明文,除特定貨幣之債及絕對的特種貨幣之債外,性質上無適用關於給付不能規定之餘地。”因此,筆者傾向於認為,金錢之債的形成一般具有無因性的特點,除非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或債權人的同意外,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外力因素不構成金錢之債延遲履行的免責事由。

(2)相對於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現階段受益於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普及,許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豐富、更便利的選擇,如網絡支付普及後,轉賬、交費、償還信用卡欠款等許多支付行為早已不必線下辦理,借款人無法證明雖窮盡各種方式履行合同但均受疫情影響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簡單地說,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與無法履行金錢債務合同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僅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如疫情可能影響債務人的生產經營,進而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產生影響,但不對借款合同的履行產生直接、必然的影響),進而無法成為債務人違約的免責事由。

(3)對於上述觀點,亦可以借鑑現有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案例作為參考(請見本項結尾處表格)。

綜上,筆者認為,對於金錢類債權合同(如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而言,債務人如主張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進而提出逾期還款免責或豁免部分本金或利息的主張,一般在訴訟階段無法獲得支持,相關借款人需謹慎適用。

參考案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

借款合同糾紛

眾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規模爆發於2003年上半年,本案貸款發放時“非典”疫情已經爆發,故對本案當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備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條件;同時,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並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為是導致三上訴人違約的原因,因此,三上訴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上訴主張減免民事責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至於三上訴人此後是否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依法並不影響農行營業部依約行使提前收回貸款、處置抵押物的權利。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昆民四初字第385號

借款合同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被告答辯中所提到的“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這些情況也不屬於法定的免責情況。原告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不能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對此被告應承擔還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滬一民三(商)初字第258號

借款合同糾紛

被告大盈公司稱其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請、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因其展期申請未得到原告批准,故還款義務不能免除。至於被告大盈公司稱其因不可抗力導致還款不能的主張,不能成立。

(2016)川01民初593號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其次,雖杭州奧翔公司辯稱其未按約完成合同義務系因杭州市政府規劃整治以及籌辦G20峰會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但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第16.2條……的約定,杭州奧翔公司並未提供約定的證明文件,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不可抗力事實以及與其未完成合同義務之間的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杭州奧翔公司的辯稱不足以對抗四川博瑞公司基於杭州奧翔公司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權。

03借款人可否援引情勢變更,主張變更或解除金融借款合同?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條款: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回顧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目前已失效)第三條第二款提及,“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該條的精神實質亦為情勢變更規則的法理基礎,即公平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指出,構成情事變更,包含兩大要件:一是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二是此種重大變化導致交易基礎喪失,即①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顯失公平;②繼續履行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③需有因果關係,即是客觀事實的重大變化導致交易基礎喪失。客觀事實儘管發生了變化,但並未導致交易基礎喪失的,仍不構成情事變更。

筆者認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受災嚴重的企業或個人金融類債權合同可能被認定為“情勢變更”,如債務人可以就肺炎疫情的發生對其還款能力產生負面影響而舉證的(如生產能力下降、銷售收入減少等),則可以通過法定方式向債權人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提請留意:

(1)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之規定,債務人如主張疫情構成情勢變更並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訴求的,應當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提出。

(2) 根據《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為避免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態度較為謹慎,且個案適用的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因此,受疫情不利影響的債務人在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制度時,必須更加註意證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公平性、必要性與合理性。

(3) 儘管目前已有相關政策對企業提出信貸支持,但在司法審判層面未必能夠成為判定情勢變更的依據。例如,在受H7N9禽流感影響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做好家禽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髮(2014)69號)中也規定了類似的信貸支持措施,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前抽貸等,但在債務人以此為由主張情勢變更時,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桂03民終93號借款合同糾紛中並未予以支持,而是傾向於將禽流感對家禽養殖業的影響歸於市場風險。

04其他相關問題:如何開具不可抗力證明?

目前,已有一些機構提供開具不可抗力證明的服務。例如:

(1) 深圳公證處微信公眾號近期發佈《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違約的,可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證》,表示為了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相關企業減少損失,目前已暢通不可抗力事件公證辦理的通道,相關企業可申請包括相關網絡上權威部門等公告、通知,企業向對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進行通知的信件、電子郵件、微信號、QQ號等相關內容的證據保全公證,以及相關文件真實性證明公證。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國際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網址:http://www.rzccpit.com)。2020年2月2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已向浙江湖州某汽配製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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