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忍受丈夫家暴,妻子在工作單位自殺身亡,丈夫及其家屬找公司索賠,案例分析,該賠嗎?

惠州小戴


妻子無法忍受丈夫的家暴行為,

在單位選擇自殺,那丈夫及其家屬就要找公司索賠,

如果妻子是在家裡自殺呢,丈夫及其家屬該找誰索賠?

找房子的開發商嗎?

如果妻子是在商場自殺,找商場索賠?

意思是丈夫逼死了妻子,而妻子無論在哪裡死,

都可以為丈夫賺一筆錢是不是?


不知道我們的社會什麼時候變得這麼蠻不講理了?

妻子是因為忍受不了渣男的家暴而自殺的,

又不是在單位因為工傷而自殺,

丈夫及其家屬有什麼資格要求公司索賠?

公司,是妻子工作的場所,妻子有權利自由出入,

公司為什麼不找自殺者家屬索賠,造成實際損失,

可以開一系列供詞給家屬看清楚?


這件事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來看,妻子在公司自殺都公司無關。

公司絕對不可以賠償一分錢,

不然渣男絕對會得寸進尺的。

對這種無賴的男人去死很不值得、女人應該有自己的底線、

至於這種無賴的男人可以選擇離婚、或者報警、等等、

更用不作去為他去付出了生命、很不值得、


在工作單位自殺的,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單位沒有一點的過錯,不必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至於很多人所說的葬喪飛,單位出於人文主義關懷,是可以給一些的,

但攤上這麼個渣男老公,給錢就是便宜他了,

建議不必給,不然這個渣男真的會得寸進尺的。


老徐說事999


不該賠。

一、在工作單位自殺的,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害或者死亡,因醉酒或者吸毒造成自身傷害或者死亡,以及因自殘或者自殺造成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都不得被認定為工傷,也不得被視同工傷。

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不能被視同工傷,就不能因此享受工傷待遇。

二、單位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以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以及損害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確定損害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範圍的法定要件。

妻子自殺的原因,是無法忍受丈夫的家暴,也即妻子的自殺不是單位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妻子自殺的行為中,單位沒有過錯。沒有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三、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對此,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但一些省市有規定。

比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就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卹金。

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會支付喪葬費,有的會支付撫卹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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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這個跟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何要賠償?如果這樣也要賠償,公司豈不是賠到破產呢。

老婆的死亡原因是丈夫家暴,這樣的案例,首先應該丈夫的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死者的孃家人可以起訴其死者丈夫,承擔逼死女人的責任。

至於女人在單位自殺,就跟她跳樓、投海、跳橋、跳崖自殺一樣,她要死,可以選擇任何一個自殺,難道家屬都要找這些單位要求賠償嗎?

之所以單位不該賠償,主要是女人屬於自殺行為,而不是單位把她逼死,單位只是她選擇死亡的一個地方,因為她是成年人,單位沒有看管她的責任和義務,一個人要死,你攔是攔不住的。

同時,單位沒有導致她死亡的客觀原因,她選擇自殺,是自己的主管因素導致,如因單位存在安全隱患,不小心踩踏墜樓,或者其他一些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員工跌落身亡等,所以,家屬要起訴公司賠償,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即便到法院,也不會受理,肯定會駁回的。

我甚至覺得,單位應該起訴女子家屬,選擇單位自殺,給單位帶來晦氣,你哪兒自殺不好,為何選擇單位?就是一種自私自利行為,你明知道在單位自殺,會給其他員工帶來心理陰影,給單位蒙上一層陰影,還如此,就是在害單位啊。所以,單位可以起訴死者家屬,死逼死女子,還選擇單位自殺,給單位帶來不好的名聲,給員工造成心理恐懼和陰影,索賠單位或者員工心理陰影治療費、精神賠償費。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女人真算可以了,因被丈夫家暴而自殺,不回敬這可恨的丈夫,而選擇在工作單位去死,累了工友嚇怕又害了單位。難得那爛臭渣男還好意思到單位去索償呢!家庭糾紛跟單位沒有半分關係,憑什麼要負責,報警揭他禍事才差不多。


Judy690


不得不懷疑這種丈夫長期家暴的目的就是為金錢利益。自己的妻子因無法忍受暴力傷害,無奈的選擇在公司放棄生命,出事後還不及時反思自己的過錯,懺悔自己之罪。還要去向公司索賠,其實很令人憤慨。

民事損害的賠償原則是,發生了侵權行為,造成了危害後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樣才有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理由。

01

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來看,妻子在公司自殺都公司無關

總的來看,妻子的自殺是因為丈夫的長期家暴,不堪忍受此種摧殘而選擇放棄生命,來逃避痛苦。

首先妻子的自殺因為感情生活的不順利所造成,是自己不能調整好感情給自己帶來的影響。其次,對丈夫的長期家暴,公司也沒有救濟的責任,因為妻子沒有向公司彙報尋求公司的團體幫助。

所以,妻子只是把死亡地點放在了公司,或許公司才是她覺得安寧的地方,而造成自殺的原因與工作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公司不用承擔責任。

02

公司作為一個工作場所,妻子有自由進出的權利

妻子作為公司的一名員工,有自由進出公司辦公區的權利,公司並不存在疏於管理而導致不該進入的人進入,利用公司裡的便利條件去結束生命,公司不存在過錯。

同時,公司是一個大家庭,它對員工只有工作管理和監督的義務,只有對工作安全保障和待遇保障的義務,並沒有關心員工感情的權利和義務。

當然,人文關懷好的公司會通過工會及時幫助員工解決許多家庭問題,但前提是員工的申請和及時告知。所以,妻子自殺的行為與公司沒有關係。

03

有的公司會出現人文關懷給予喪葬費,但不屬於賠償

有的單位政策好,對員工的非因工死亡,會給予一定的人文主義關懷和幫助,這些費用主要是支付喪葬費,有的會支付撫卹金。

但這些費用並不是賠償金,不是公司有錯了主動進行賠償,它支付的理由是基於人文主義的關懷精神,是公司道德層面的體現,並不是公司的義務。當然有的地方本身有這種規定,那就是公司應該履行的被動人文關懷義務。

可能有的家屬會想,公司都有錢,只要人死在單位,我去鬧一鬧,公司為息事寧人,會主動賠償了事,這是不講理,不講法的體現,嚴重者會被以擾亂公共秩序處罰。

結語

每一個生命的逝去都是令人痛心的事情,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特別是婚姻中的夫妻感情,需要雙方積極主動的溝通和處理。

但是對有家暴行為的丈夫,我覺得是不可以諒解的,動手家暴是威脅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會讓妻子身心俱累。

本案中的丈夫,妻子家屬應該以虐待罪申請立案調查,一經屬實,讓其也嘗試一下身受傷害的感覺,學會好好做人,好好做男人。


悟法析律


雖然是在公司自殺的,但是究其原因是她的丈夫“家暴”造成的。

她是一個成年人,是一個正常人,公司不可能派人整天陪著她,或者保護她。

她的家人去公司討要索賠毫無道理,公司不可能答應的,公司頂多比照生病的待遇處理。如果公司另外再友情操作那更好了。


老馬頭上海


對這種無賴的男人去死很不值得、女人應該有自己的底線、、至於這種無賴的男人可以選擇離婚、或者報警、等等、更用不作去為他去付出了生命、很不值得、這個無賴的男人還好意思去單位要求賠償、真是個無賴、、雖然這樣的男人沒有直接把老婆殺死、但是他的作法已經是變相形的把自己的老婆殺死了、、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純碎的渣男、和無賴、、我想老天會紿予這個無賴的懲罰、、、今後是沒有好下場的,、


用戶5202854148622


只要有證據證明,妻子是因家暴在單位自盡,不存在要單位賠償的問題,而是應由單位報警,由公安偵查丈夫家暴妻子,是否構成虐待妻子罪。妻子為什麼到單位自盡,我的分析:①妻子受盡家暴,故意去單位自盡,欲讓單位為其申冤雪仇,②妻子再次受家暴後,產生自盡念頭,後被丈夫反激,到單位自盡,從而達到丈夫既棄妻又借嫁禍於單位,要單位賠償的陰謀。因為丈夫要求單位賠償太可疑了。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


依山傍水758


如果是家暴原因在公司自殺。

一切與公司無關。因為不屬工作問題,與公司無關係。但是公司從人道主義出發,從同情角度考慮,可給予適當補償,和按社保規定,發給喪葬費。

希受害人,珍惜生命,可報警,向婦聯,工會,社區求助,。協調,處理,也可以離婚,重新選擇生活方法。公安介入嚴懲施暴者。


追好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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