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民戰“疫”中的法與罰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2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堅持依法防控,就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疫情發生以來,廣大醫護人員衝鋒在前,各地區迅速開展聯防聯控工作,全力阻止疫情蔓延。但也要看到,疫情防控中一些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從製假售假,到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再到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造謠傳謠等行為,這些行為都嚴重擾亂了防疫大局。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從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等9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現實性和指導性。


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民戰“疫”中的法與罰


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

今天《998法治大講堂》就同您一起了解

疫情防控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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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民戰“疫”中的法與罰

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民戰“疫”中的法與罰

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民戰“疫”中的法與罰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 律師 胡暉

1

疫情當前,全國人民都在努力控制病情的擴散

國家也呼籲廣大人民群眾和來城返城人員

嚴格遵守疫病防控相關要求

切實對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起責任

但是在這期間

仍有人拒不配合,並造成了惡劣後果!


“晉江毒王”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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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晉江市出現一起疫情事件:一男子隱瞞武漢旅居史,謊稱自己從菲律賓回來,期間該男子多次參加宴請,共計3000餘人參加,致千人居家觀察,除該男子外,有7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該男子被網民稱為“晉江毒王”。

日前,當地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經查,張某某從湖北武漢回晉江後,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張某某多次外出和走親訪友、參與聚餐,造成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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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發生以來,已經出現多例這樣的案件

疫情嚴峻,還選擇隱瞞事實

這不僅是道德有問題

更觸犯了法律,後果很嚴重!

●法律規定 ●


在“晉江毒王”這起案例中,該男子故意隱瞞真實行程,明明是從武漢返鄉,但是卻謊報從菲律賓回來,並且頻繁的外出活動,參加宴席,疑似感染多位親屬,他屬於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實際上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但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了“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按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定罪處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主觀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可能是過失犯罪。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確診了新冠肺炎的患者拒絕隔離,據不配合治療,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另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此外,在公共場所不配合工作人員登記和測量體溫,並辱罵工作人員等行為,也將根據《四川省實施辦法》規定,拒絕、阻礙、干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阻礙、干擾、破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場地建設、設施、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疫情來襲

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

無私奉獻、日夜堅守

持續奮戰在防治工作最前線

然而近日的幾則新聞

讓人看了著實痛心,令醫護人員寒心


  • 武漢某醫院,一患者向護士索要口罩、溫度計想帶回家,被拒絕後追打護士;
  • 某發熱門診,一病人得知CT結果顯示是“病毒性肺炎”,便脫下口罩向醫生猛咳;
  • 某醫院門診,一患者排隊等得不耐煩,衝上前,摘下醫生的口罩,朝醫生臉上吐口水,叫嚷“你不讓我活,那就讓我們一起死”;
  • 某醫院,有一患者被確診病毒性肺炎,他撕扯醫生的防護服,大叫“憑什麼你可以穿著防護服?要死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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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患者與醫生本應該同仇敵愾

矛頭一致對準病毒

可總有少數患者卻將矛頭

轉向了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

可這些拳頭,不僅傷人,更令人傷心

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懲!

●法律規定 ●


“暴力傷醫”行為涉及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多個罪名,每個具體罪名均有自身的構成要件,需要根據“暴力傷醫”行為的手段、方式、後果等具體判斷。

其中,造成醫護人員死亡的,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造成醫護人員輕傷以上危害結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未遂);隨意毆打醫生的,涉嫌尋釁滋事罪;以暴力方式對醫護人員實施侮辱的,涉嫌侮辱罪。

另外,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意味著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重刑罰或較長刑期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暴力傷醫”行為的頻繁發生,亦暴露出刑法罪名的某些不足。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只是由於傷害結果沒有達到輕傷標準,而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未充分體現對暴力行為的打擊以及對人身的特別保護。暴力傷醫”行為的刑法應對而言,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增設暴行罪十分必要,即將以毆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體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評價視野,作為刑法中的輕罪。這既是嚴密法網的體現,也是刑法保護特別重要法益的政策選擇。


疫情肆虐,傷醫就是害自己

暴力傷醫行為

不僅是對他人自尊的踐踏

更是對他人生命不負責的表現

加大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的打擊力度

對於確保奮戰在一線的醫護人員安心放心工作

確保疫情防控平穩有序推進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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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仍在進行,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嚴查轄區醫藥用品經營者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等行為。各地陸續查處多起此類案件。

其中:

佛山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平時近5倍的價格銷售口罩,涉嫌哄抬價格,遭立案調查。

銀川市金鳳區福仁康大藥房一分店銷售的多種口罩未明碼標價,已立案查處。對於被處罰的企業,市監部門將把相關處罰信息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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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哄抬價格外,有經營者還因存在未對醫藥用品明碼標價、銷售無外包裝、無生產廠家等行為而遭到處罰。

多地市場監管部門發佈的通告中均明確表示,將對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予以嚴懲。


●法律規定 ●


根據我國法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這類行為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商家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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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家爭相搶購口罩

也讓部分利慾薰心、毫無底線的商家動起了歪腦筋


全國多地查出假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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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多地商場、藥店出現假冒的河南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介入查處。

長沙公安機關在三起案件中共計查處197萬隻假飄安口罩,已幾乎全部流入湖南市場。其中106萬隻口罩,由長沙某傢俱有二類醫療器械銷售資質的商家經銷。民警介紹,這些假口罩質量差,沒有經過正規嚴格消毒等程序,不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的製作規範,不能起到阻止病毒傳播的作用。目前,長沙警方已摸清部分假飄安口罩的生產源頭,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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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是救命物資

製售假冒偽劣口罩無異於謀財害命

昧著良心賺黑心錢,拿民眾的生命牟利

破壞防疫大局,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律規定 ●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定罪處罰。


目前,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

正在對口罩等醫用商品進行重點監管

嚴肅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消費者如發現哄抬物價的情況

可撥打12345、12315熱線投訴舉報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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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人們的心

與此同時,謠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比如新冠病毒通過眼神對視傳播

嚼大蒜瓣可以消滅新型冠狀病毒

抽菸喝酒可以預防感染

等等匪夷所思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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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又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道聽途說

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而造謠傳謠的後果不是我們想象中那麼輕鬆

目前多地公安機關對相關涉案人員都處以了行政拘留


●法律規定 ●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之明確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

編造傳染病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如果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5

自疫情發生以來

全國上下眾志成城

不僅各地都派出了精良的醫護隊伍支援湖北

各地群眾也積極捐款捐物

為一線醫護工作者加油打氣

可就在這樣的緊要關頭,有人卻掉鏈子了


湖北紅十字會三人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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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紅十字會被捲入輿論風暴,因撥給“莆田系”武漢仁愛醫院1.8萬隻KN95口罩,以及物資分發效率低下等問題,質疑聲四起。

針對反映湖北省紅十字會在捐贈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關問題,湖北省紀委監委迅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經調查,省紅十字會有關領導和幹部在疫情防控期間接收和分配捐贈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擔當不作為、違反“三重一大”規定、信息公開錯誤等失職失責問題,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免去張欽省紅十字會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職務,並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紅十字會黨組成員陳波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高勤黨內警告處分。省紅十字會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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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黃岡市衛健委主任、疾控中心主任唐志紅

也因當地疫情一問三不知而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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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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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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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處罰程序,強化公共安全保障,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

對此,胡暉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等。

回顧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制建設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它是一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逐步確立起來的過程。2003年,非典疫情的到來加深了人們對公共衛生安全的關注,國務院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基礎上,出臺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成為我國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指導性法律。

但總體來說我國目前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規範還沒有建立起比較協調一致的完善的法律體系,缺少基本法,而且具體規定仍有待“深化”和“細化”。主要表現在

1、信息報告、信息公開制度不完善;

2、醫務人員權益保障缺失;

3、有關救濟制度、常設應急組織等方面的規定等也有所缺失;

4、政府相關部門的問責制度、應對機構職責權限不明、權力有時濫用等等。

總之,我國目前有關公安安全衛生事件在立法技術和法律規定的細緻度上都略顯不足,因此我國目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律制度的建設上不應追求法律數量,應該將重心放在如何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在法律中注重技術含量,追求創新。


7

要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和法律服務,組織基層開展疫情防控普法宣傳,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保障方面,成都一直在行動。

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民戰“疫”中的法與罰


抗擊新冠疫情,需要全民的努力和支持

在法治保障方面,成都一直在行動


抗擊疫情,成都司法人在行動!

在疫情防控期間,成都市司法局專門編制了《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主要規定》發給我市各區(市)縣及相關市級部門,指導大家開展普法宣傳。在方式上,採取線上為主、線下為輔的形式,線上主要通過法治成都新媒體矩陣(包括微博、微信,頭條號、一點號等政務號)來普及疫情相關的法律知識。截止到2月5日,法治成都新媒體矩陣發佈了疫情相關普法信息2300餘條,閱讀量超過1300萬人次。線下鼓勵大家因地制宜,各區(市)縣通過宣傳車、村村通廣播、懸掛標語、橫幅、宣傳畫,印發“給轄區居民的一封信”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

而在法律援助方面,成都市司法局用三個“第一時間”來化解群眾的矛盾糾紛。1是為應對疫情突發法律諮詢需求增多這一情況,及時增加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的虛擬座機,電話直接轉接到值班律師手機,第一時間解答群眾的法律諮詢。2是法律援助事項全面實行網上申辦,減少疫情期間群眾出門等待的風險。群眾可以通過成都法律援助微信公眾號和“12348四川法網”在線申辦,全市法律援助機構開通綠色通道,第一時間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是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行業的專業優勢,啟動狙擊疫情法律在線公益法律服務,向全市律師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發出倡議,免費為全市中小企業和廣大市民提供,包括企業復工、合同履行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第一時間回應群眾需求。


疫情面前

眾多司法工作者也在為

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

貢獻著法律智慧

而作為我們每一個普通人

更應萬眾一心,增強法治意識

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共戰疫魔,共克時艱

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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