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拍攝的街拍照片中有路人存在,是不是不能商用?屬於侵犯肖像權嗎?

略知叔


街拍照片路人為主體不能商用,屬於侵犯肖像權。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有很多街拍照片中都有路人存在的現象,街拍也是很難不拍到人的。

對於街拍照片有路人存在的照片,如果未經對方許可,用於盈利和商業用途,對方是可以維護自己的肖像權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路人對自己的肖像,擁有肖像權。

因此,在拍攝對方照片或有商業用途的時候,應該提前向對方說明情況,並取得對方同意。

第一:街拍照片路人不作為主體出現在畫面中

只是屬於陪襯,比如背影、側面或者比較模糊的,就不涉及肖像權和隱私權。

第二:街拍照片路人佔據了畫面的主要部。

那需取得拍攝對象的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就沒問題,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要考慮到照片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的“以營利為目的”一般是指將他人肖像用於廣告宣傳、商品包裝、櫥窗展示及製作商標等。如果你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那就侵犯了肖像權。

如果是第二種,那麼在拍照前如確定這張照片今後要做商業用途的,最好與被拍攝者簽訂肖像使用協議,是最保險的。





透過窗的陽光5662


在街拍產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實是存在三種權利。一是拍攝人的著作權,二是路人的肖像權,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權。從題目來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於個人攝影師。通說認為,拍攝人的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行使應當服從路人的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已經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發表、複製、銷售。根據題主描述,”未經本人同意“,”獲獎或投稿”是使用,“獲利”,侵犯肖像權是沒有疑問的。

另外網友認為: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這種禁止使用,既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也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也就是說,如果要使用他人肖像,最好要取得他人的同意。當然也有例外,就是在新聞報道中有公民的肖像,事先不需要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在法律上,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責任(個人認為,其實也不可能規定法律責任,因為涉及面太廣)。如果肖像權人要求刪除,一般是應當刪除的。

如果發到微博上有營利或者有營利意圖,當然是侵犯肖像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如果並沒有營利,法律雖然不規定責任,仍然要尊重肖像權人的肖像權,人家讓刪就刪了吧。





建築工程雜談


1、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用於非盈利用途,不刻意貶損他人的形象的,不算侵害隱私權。

2、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4、如果需要商用,須徵得路人同意。



照相館


可以商用,但是要徵求路人的同意,如果路人為主體,某些網站會要求籤署肖像授權書,如果沒有授權書,就只能作為新聞媒體用途,所以如果作為商用,一般需要準備好肖像權的書面使用授權書,用來保障肖像權本人的合法權益。

只要拍攝行為不干擾別人的正常生活,不醜化別人,不將別人的肖像作為非法用途,只要進行良好的溝通,大部分拍攝是被允許的,如果未經被拍者同意將照片發至網絡傳播,很容易構成侵權。

如果路人不作為主體,只是照片的點綴,比如看不清臉或者只是背影,這種情況在法律範圍上不屬於侵犯肖像權,但是如果背影極具特色能讓人一眼就認出來,也有可能會造成侵權。這個就看被拍者的容忍程度了。

所以,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煩,提前跟被拍者溝通好是很重要的。


王度有溫度


自己拍攝的時候,路人存在,是不能商用的,是屬於侵犯肖像權的,因為沒有經過充許,把肖像拍到照片裡,有些人就不喜歡,最好要拍的時候叫一聲讓讓開,也許會同意的,從細節上注意自己的行為,不要違反道德理念,尊重他人就等於尊重自己,假如不是正面照的話,照到身材側面,可能問題不大,因為看不出是誰,所以有區別的。




五富六合


是的!公民亨有自已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街拍中如果有路人儘量刪除,如果要用須經本人同意,更不得用於商業目地。


快樂的大眾1


自己街拍不要商用。街拍沒問題。商用就會涉及到法律不可以的行為啦!我也喜歡去街拍。但只是自己喜歡提高自己。攝影愛好


耶裡夏麗QIU


只要未經個人允許的情況下,用做盈利就是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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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小樂


把路人的臉打上馬賽克就可以商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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