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生病,公司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歷史擺渡人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員工在職生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這個一般都是由於公司原因造成的,另一種是員工個人原因生病,這兩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不同。下面來分情況討論一下:

一、員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情形

員工因為發生工傷生病,公司給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則員工住院時間的醫療費、住院費、伙食費等等,一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由公司承擔。除此之外公司還需要承擔的費用有:

  1. 員工停職留薪期間的工資,員工在工傷期間,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發放,員工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公司安排人員進行看護。
  2. 傷殘津貼:傷殘等級在五級到六級的,且沒有辦法繼續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每月給員工發放本人工資60%到70%的工傷津貼。
  3.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員工在發生工傷後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為傷殘者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這些費用如果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則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如果員工患病,經過相關機構診斷確診為職業病,可以進行工傷鑑定,享受工傷待遇。

二、員工由於個人原因患病非職業病情形

員工個人患病一般會有一個病假和醫療期的規定,一般是三到二十四個月,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具體如下: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各個地方各個公司會有一些差異,但是最低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超過醫療期企業沒有合適的崗位提供或經過調崗仍然不勝任工作,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應支付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的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80%。

這個就是病假的一些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哦!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