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是什麼?

頭條金融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什麼叫非法集資,容易把眾籌和非法集資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講講他們的區別,他們之間的界限是什麼呢?

案例:有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開一個大型KTV娛樂會所,但是自己沒有那麼多資金,預計要融資1000多萬左右,他就到處找投資人來融資。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項目。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KTV娛樂會所,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線上線下的模式,那就是眾籌平臺的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通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通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KTV加酒店有10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1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1000個人放到10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發虛擬貨幣, 通過把投資的錢轉換成一種虛擬貨幣在平臺上展現出來,, 並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KTV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得到爆漲,最後投資人就獲利退出。但是最後過了一年,KTV酒店只是一個掛羊頭賣狗而己,大多數都是不斷地通過投資者的拉人頭式,拉更多投資者把錢投到網上來,然後把新加入的人的錢分給前面加入的老投資者的收益,這樣搞資金池,過了兩年,資金崩盤,老闆圈錢跑路。

大家看上面的例子後,再來看看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通過這些非法集資的定義,上面的案例中就是非法集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像社會個人籌集資金,最後圈錢跑路。

而眾籌又叫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絡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

籌集的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籌集的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籌集的平臺: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終端。

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上面的案例,雖然也是籌集大多數人的投資,但是通過平臺的虛擬幣的升值做為回報,還有承諾收益,所以不眾籌。

通過以上的案例,我們大概知道眾籌和非法集資的本質區別了,他們最主要區別就是承諾現金回報,還有項目虛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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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指:未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並承諾以現金,紅利,股權,物品或其他方式返利給投資者。

眾籌:也是面向社會募集資金,領域可以是任何領域,影視,產品,公益,出版,遊戲,都可以作為眾籌對象。

從原理來說,都是公開募集資金,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過從運營方式等其他方面來看,還是有些不同的。

非法集資和“眾籌”官方的說法就是:是否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

從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特點來看,也有一些不同。

但存從非法集資來說,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中途基本不會出現返還現象,哪怕項目未成功,也補存在返還。

眾籌:如果項目失敗,或者融資沒有達到眾籌的最低金額,那麼所獲得的資金會返還給投資者。眾籌成功的話,投資者有優先享有的福利,這些福利可以是優先享有產品,或者可以享受某些特定的服務。


我們在網上看到的一些眾籌平臺,基本都是一些大平臺在運營,這些平臺在信譽,安全性來說,不會和非法集資一樣亂象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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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最早於2009年起源於美國,開始是為了幫助有想法有創意的藝術家實現他們的夢想,後來逐漸演變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渠道。

“眾籌”有哪些特點?

1.投資人回報

眾籌不以股權或者資金作為回報,更不可能許諾收益。實際上眾籌是一種團購的形式。

2.設定籌集目標和時間

眾籌會設定一個籌資的目標和籌集期限,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達到預期的籌資目標,籌集的資金會全額退還給參與者。

3.依靠“草根”群眾

參與低門檻,依靠大眾而不是富有的人或者企業單位。

4.進度定期更新

發起眾籌項目的人按照約定定期向參與大眾披露項目進度,參與大眾有知情權,接受監督。

非法集資有哪些特點?

1.籌集的目標是“錢”

區別於眾籌,非法集資以籌集“錢”為目的。

2.集資資金所有權改變

非法集資的自己以佔有為目的,籌集的資金所有權發生改變,資金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歸集到集資發起人控制的賬戶內。

3.沒有許可牌照

我們都知道像正規的私募開展業務前都需要取得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牌照,發行的基金需要備案。而非法集資是在沒有取得任何准許牌照的情況下進行募資的行為。

4.像不特定對象募資

即使是取得牌照的正規公司在向公眾進行募資的時候也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資,而不能公開面向廣大群眾募資。非法集資可不管這一套,反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要是錢它都收。

5.承諾不切實際的回報率

為了儘可能多的吸收資金,非法集資往往以不切實際的高額收益為誘餌,以收益翻倍甚至更高的收益承諾募集資金。

6.虛構莫須有的項目

集資者往往會虛構一些莫須有的項目甚至打上國有背景拉上國家政策來欺騙投資者投資。比如國家某某央企要在南美建設大型水電站、某部委要修一條東西運輸鐵路等等。

總結

以上就是我對眾籌和非法集資界限的回答,希望對提問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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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老劉聊財經


眾籌天生就是涉“眾”

相比私募、P2P等等,眾籌與非法集資關係其實相對更近。因為眾籌涉嫌的非法集資刑事更多,不僅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還有可能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這是因為,眾籌這一集資行為的本身模式,本身就存在比較大的風險性,其與私募不同,眾籌天生就是涉“眾”。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同時具備有四個特點:

一、(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沒有合法主體資格;

二、(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社會性)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四、(公開性)以公開方式對外宣傳。

如果是以詐騙形式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目的,則認為是集資詐騙罪。由此可知,不管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承諾保本付息是其一個關鍵特點,但是,在非法集資犯罪中,有不少罪名是不要求承諾保本付息的,比如擅自發行股票、債權罪,其打擊的重點,就是未經過許可進行公開發行股票、債權的行為,其並不要求集資人承諾保本付息。

眾籌從性質劃分,大致包括產品眾籌、股權眾籌、債權眾籌等。

產品眾籌,往往沒有問題

產品眾籌,你可以理解為一種產品團購,可以說是眾籌模式的起源,發起者想開發某個商品或者項目,但缺乏資金,支持者希望使用這種服務,因此預付費用,發起者開發出某個產品後,支持者根據其出資或者相應的產品或者優惠,這種模式裡面,既沒有股權、也沒有債權,也沒有直接的現金回報承諾,本質上,就是一種公開的預售,因此不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但是,現實中往往比理論更加複雜,比如可能會出現以產品的名義進行保本付息承諾,甚至以虛擬幣的模式進行相關發行,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定性。

股權眾籌

但是,如果是股權眾籌,也就是項目發起者缺乏資金,支持者出資後獲得股東身份,這就涉及一個關鍵問題,如果是公開的眾籌,發起者就是典型的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其面臨的問題就有兩個,第一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尋找股東,第二是股東人數經常會超過200人或50人的限制。這導致這種模式本身就存在違法性,涉嫌的行為就是擅自發行股票,根據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不特定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向超過200名特定的出資者出售了股票,就會涉嫌以公開方式發行股票,也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如果沒有經過證監會批准公開發行,就是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眾籌就是如此,本質上,股權眾籌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其明確的定義,應該是限定範圍內的股權資金籌集。

如果發行人沒有通過公開方式發行,而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對象發行,最終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就不會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非公開發行股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正常的民事經濟活動。

公開發行的方式,包括採用中介、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如果行為人以轉讓股權為名義,以打電話、發傳單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或特定對象超過200人轉讓股票的,就會被認定為一種變相的公開發行行為。

另外,如果行為人表面上是發行股票,但是又承諾支持者的股票、股權有保底收益,或者由保本性質的回購承諾,這種模式,因為眾籌本身就是涉眾發行,加之以受保護的股權方式承諾保本付息,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非法集資和眾籌他們的共同特點都是存在一個項目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進行項目運作看似相同,實際上它們是有本質的區別,接下來給大家講講非法集資和眾籌有哪些區別?他們的界限是什麼?

什麼是非法集資?

從字面上理解非法集資,既沒有國家法律支撐和保證,像銀行一樣,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案件,從2015年開始,就頻繁的出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發行一個超高利息回報的項目,以公司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集合資金運作,這些項目一般都是沒有國家法律支撐作為保障,類似於賭博,當這些項目,因為資金鍊斷裂之後。作為普通的出資方,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錢打水漂。<strong>

什麼是眾籌?

眾籌的意思,是利用眾人的力量,集合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微企業,藝術家或者個人項目,進行某項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這些提供資金者可以從這個項目,未來產品銷售收益中獲得分紅,或者是項目股權以及這個項目的產品作為回報,類似於風投一樣,屬於風險性投資。

從非法集資和眾籌中可以知道,非法集資,就像賭博,是玩心跳一樣的賭博,不僅投資失敗會虧損本金,更有甚者會觸犯法律,而眾籌項目屬於有回報性投資。受國家法律保護,這就是兩者本質上的區別。


趣說知識


最近幾個投資人找我們諮詢非法集資的事情,這些都涉及到眾籌的商業模式,也就是大家現在已經很熟悉的非法集資。對於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從身邊的當事人來看,都被非法集資犯罪宣傳嚇到了,認為眾籌就是非法集資。今天就非法集資、眾籌和大家分享一下,什麼才是非法集資。

案一,案情這樣: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修個酒店,資金不足,須要融資5000多萬,四處找投資人。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項目。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酒店投資,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全新商業模式,那就是眾籌加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通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通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酒店有15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2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2000個人放到15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虛擬貨幣,比如現在流行的比特幣。以該項目為虛擬貨幣銀根的基礎,通過發行虛擬貨幣給投資人,然後建立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投資人把自己的虛擬貨幣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水漲船高。

案二,案情這樣我們寧夏在四川的很多老闆,想在四川成立寧夏商會,給我們宣傳也有兩三年了,今年突然喊我去開會,我以為是商會已經成立了。到現場才知道還沒有成立,還在商量如何成立商會的事,成立商會需要資金,也想通過眾籌的方式,向大家募集資金。

我們商會的裡會長就問我,如果寧夏商會通過眾籌的方式募集商會運作資金會不會是非法集資,會不會因非法集資,商會的領導因非法集資被抓。

這兩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2、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3、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該規定,以上兩個案子中,都是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似乎應該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呢!

第二個問題,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家平時聽到的非法集資,誤認為就是一個罪名,其實非法集資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並不是刑法的罪名,處理該類行政管理的嚴重違法的行為,就是涉及這兩個罪名。

第三個問題,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眾籌即向不特定大眾籌集資金或向不特定群眾籌集資金,這是一種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的商業模式。如果按照按照行政管理對非法集資給出的概念,沒有經法定程序和有關機關審判,就是非法集資呢。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的眾籌,就是非法集資,這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聯繫和區別。

在以上兩個案子中,以及實務中如何把控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就是相當考手藝了。

其實我們國家的法律都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國家所有的行為都在圍繞著這一點在運轉。刑事司法打擊最多的也就是殺人放火,嚴重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經濟犯罪,公安機關基本不會主動打擊,經濟類犯罪,詐騙等一般都是說你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不予立案。

經濟犯罪只有達到一定的人數,嚴重威脅到穩定的時候,在受害人四處上訪,拉橫幅,堵路等時候,公安機關才會被動的介入,處理該類經濟類犯罪。

非法集資就是這類案件,一般集資者承諾的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都無法拿回來的時候,集資參與人就開始找公安部門處理了,剛開始人數少,公安機關不立案,等到聚集到一定時候,威脅穩定,上訪堵路的出現了,公安機關就開始以非法集資中的具體罪名,追究集資者的刑事責任了。

這就相當於默示的告訴了每一個市場主體,只要你膽子大,有能力把控風險,能夠完成對你的集資參與人的回報承諾,不管是你什麼樣的集資商業模式,只要沒有集資參與人舉報你,那你即使按照法律規定你是犯罪,只要你沒有威脅到穩定,那你不是犯罪。

在本文的兩個案子中,當事人只要膽子大,同時有能力把控行業風險,能夠兌現集資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在現有的司法狀況下,那你就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馬雲和共享單車的成功就是現成的例子。成功了,你就是馬雲,失敗了,你就是犯罪分子。

最後總結一點,那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不在於你是否取按照相關程序,取得了審審批部門的審批,而在於你是否膽大,同時有能力兌現自己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只要你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方面,那你就沒有形式風險之憂。


吳律講股權


眾籌的涵義與種類

眾籌指發起人通過互聯網方式發佈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的一種集資活動。眾籌最先起源於美國Angel List網絡股權眾籌平臺,後來風靡世界。從2012年後盛行於中國。這種集資模式出現在中國後,發展出了多種方式:股權眾籌、債權眾籌、回報眾籌以及慈善眾籌。

股權眾籌——發起人以出售初創公司股權,投資人出資購買股權從而籌集公司發展資金的一種方式。例如某發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聯網平臺出售公司股權給49名投資人士,每名投資人須投資10萬元獲得股東身份,每人佔公司股份2%,共籌資490萬元。後公司發展良好,不久就開始盈利並按照股東會決議分紅,一直運行至今。這實際上就是傳統的通過增加股東籌集資金的方式,只不過藉助了互聯網這一互通互聯傳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進股東而已。投資人參與股權眾籌出資,獨自承擔虧損投資風險,享有投資盈利利潤。

債權眾籌——社會投資者對發起人的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一定比例的債權,按照約定的合同條款,無論公司是否盈利都應該獲取利息收益並收回本金的一種投資行為。

回報眾籌——又稱獎勵眾籌,指投資者對發起人的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出資人獲得產品或服務。這種方式對於出資人來說既沒有獲得股份,也沒有獲得金錢債權,項目或公司的發起方就直接給出資人以產品和服務。例如:發起人有一個荔枝園開發項目,以回報眾籌形式籌集資金,每人須出資1萬元,共有100人出資。項目的回報是給出資人每年100斤荔枝,總共10年。期滿後出資人不再從該項目中獲得任何回報。

慈善眾籌——也叫捐贈眾籌,是指出資者對發起人項目或公司進行無償捐贈,而籌集的資金用於發起人項目或公司的慈善項目,出資人不能從項目或公司中獲取任何報酬、產品或服務。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眾籌行為都是規範運作且發起人的項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況下,對於出資人來說:股權眾籌是風險與報酬完全由投資人承擔或享有的投資行為;債權眾籌是無風險負擔僅獲取利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回報眾籌是無風險獲取產品或服務,實質性類似於債權眾籌的一種投資行為;慈善眾籌則是不求任何回報的一種捐贈行為,嚴格說不能納入眾籌的範疇。不管形式如何,眾籌所依託的手段主要還是各種互聯網平臺發出眾籌信息,出資人根據眾籌信息決定自己的出資行為。離開了互聯網尤其是移動通信互聯網,眾籌不會發展的如此之快,也不會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資含義與種類

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典型特徵為

主體違法——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籌集資金。
承諾回報——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
面向大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所謂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親友介紹的人。親友自身和單位內部人士不屬於不特定對象。
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

非法集資的常見表現形式

1.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 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 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7. 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8. 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9. 藉助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10. 以“金融創新”名義進行自我掩護,高利誘惑兜售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ICO、偽P2P、眾籌產品、郵幣卡、“原始股”等。

11. 以解凍“民族資產”等名義,以高利誘惑進行非法集資。
12.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形式。

非法集資涉嫌的刑罰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兩種,也有涉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人集資主要用於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資金的目的,違反的是國家有關金融機構才能吸儲資金的規定,主要破壞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主觀惡性較小。集資詐騙罪的主體集資目的主要是為了非法佔有投資人的資金,編造理由與虛構事實騙取投資人的投資,用於個人揮霍或消費,而不是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甚至在集資後有攜資潛逃等行為。他不僅侵犯了國家相關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主觀惡性較大。

非法集資與眾籌的主要界限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權眾籌如果發起人以有限責任公司為載體進行籌資活動,那麼參與眾籌的人數總共不能超過50人。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最多不能超過50名。如果發起人以股份公司為載體進行眾籌活動,參與眾籌的人數總共不能超過200人。因為股份公司股東總數上線為200名。超過人數限制,就屬於《公司法》上的未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非法發行股票、證券的行為,就屬於涉嫌非法集資。如果籌資的資金是發起人用於公司經營活動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揮霍,那麼發起人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如果籌集資金被髮起人主要用於個人揮霍,甚至攜帶資金潛逃,則既觸犯了集資詐騙罪,又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應該擇一重罪處罰。

債權眾籌如果是僅僅是向特定的親戚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籌集資金,那麼實際上就是民間借貸,應屬合法行為;如果是藉助互聯網平臺向不特點的社會人士籌集的資金,那麼就屬於未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向不特點人群非法發行債權憑證的行為,屬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到底觸犯何種罪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鑑於債權眾籌行為絕大多數是藉助於互聯網進行的籌資活動的,一般定性為非法集資應該比較合適。

回報眾籌是債權眾籌的變種,只不過前者投資人獲取報酬形式是資金,後者獲取報酬形式是實物或服務,但都屬於債權性質。藉助於互聯網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的籌資活動的,一般定性為非法集資中的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應該比較合適。

至於所謂慈善眾籌,雖然出資人並不要求任何形式回報,但如果發起人不是國家民政部門批准的具有相關進行慈善活動主體資格的機構,即使是發起人籌集資金後用於慈善項目,也屬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發起人籌集資金後用於個人消費揮霍,則涉嫌集資詐騙。


律師鄒光明


最近幾個投資人找我們諮詢非法集資的事情,這些都涉及到眾籌的商業模式,也就是大家現在已經很熟悉的非法集資。對於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從身邊的當事人來看,都被非法集資犯罪宣傳嚇到了,認為眾籌就是非法集資呢!今天就非法集資、眾籌和大家分享一下,什麼才是非法集資。

案一,案情這樣: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修個酒店,資金不足,須要融資5000多萬,四處找投資人。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項目。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酒店投資,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全新商業模式,那就是眾籌加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通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通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酒店有15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2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2000個人放到15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虛擬貨幣,比如現在流行的比特幣。以該項目為虛擬貨幣銀根的基礎,通過發行虛擬貨幣給投資人,然後建立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投資人把自己的虛擬貨幣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水漲船高。

案二,案情這樣我們寧夏在四川的很多老闆,想在四川成立寧夏商會,給我們宣傳也有兩三年了,今年突然喊我去開會,我以為是商會已經成立了。到現場才知道還沒有成立,還在商量如何成立商會的事,成立商會需要資金,也想通過眾籌的方式,向大家募集資金。

我們商會的裡會長就問我,如果寧夏商會通過眾籌的方式募集商會運作資金會不會是非法集資,會不會因非法集資,商會的領導因非法集資被抓。

這兩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2、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3、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該規定,以上兩個案子中,都是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似乎應該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呢!

第二個問題,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家平時聽到的非法集資,誤認為就是一個罪名,其實非法集資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並不是刑法的罪名,處理該類行政管理的嚴重違法的行為,就是涉及這兩個罪名。

第三個問題,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眾籌即向不特定大眾籌集資金或向不特定群眾籌集資金,這是一種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的商業模式。如果按照按照行政管理對非法集資給出的概念,沒有經法定程序和有關機關審判,就是非法集資呢。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的眾籌,就是非法集資,這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聯繫和區別。

在以上兩個案子中,以及實務中如何把控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就是相當考手藝了。

其實我們國家的法律都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國家所有的行為都在圍繞著這一點在運轉。刑事司法打擊最多的也就是殺人放火,嚴重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經濟犯罪,公安機關基本不會主動打擊,經濟類犯罪,詐騙等一般都是說你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不予立案。

經濟犯罪只有達到一定的人數,嚴重威脅到穩定的時候,在受害人四處上訪,拉橫幅,堵路等時候,公安機關才會被動的介入,處理該類經濟類犯罪。

非法集資就是這類案件,一般集資者承諾的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都無法拿回來的時候,集資參與人就開始找公安部門處理了,剛開始人數少,公安機關不立案,等到聚集到一定時候,威脅穩定,上訪堵路的出現了,公安機關就開始以非法集資中的具體罪名,追究集資者的刑事責任了。

這就相當於默示的告訴了每一個市場主體,只要你膽子大,有能力把控風險,能夠完成對你的集資參與人的回報承諾,不管是你什麼樣的集資商業模式,只要沒有集資參與人舉報你,那你即使按照法律規定你是犯罪,只要你沒有威脅到穩定,那你不是犯罪。

在本文的兩個案子中,當事人只要膽子大,同時有能力把控行業風險,能夠兌現集資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在現有的司法狀況下,那你就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馬雲和共享單車的成功就是現成的例子。成功了,你就是馬雲,失敗了,你就是犯罪分子。

最後總結一點,那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不在於你是否取按照相關程序,取得了審審批部門的審批,而在於你是否膽大,同時有能力兌現自己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只要你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方面,那你就沒有形式風險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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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昂全自動炒幣機器人


非法集資是個法律概念,而眾籌是一個商業模式,毫無疑問,兩者之間會有交叉!

非法集資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類非法行為的概述,進入刑法領域討論,通常涉及兩個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集資詐騙罪,後者更重,比方說大名鼎鼎的E租寶案件,主犯就是集資詐騙罪。

眾籌是向特定人群籌集資金或向不特定群眾籌集資金,這是一種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的商業模式。眾籌的商業模式應該怎麼監管始終在討論中,現在也沒有定論。有些眾籌是安全的,比方說,某大學要搞一個創業咖啡,在校友中眾籌一筆資金,大家都入股,成為股東,我認為這個是不違法的,但是很多眾籌,其實已經是非法集資了。

眾籌很容易走進非法集資的陷阱,採用這種商業模式應當小心。


律界諸葛


首先我們要釐清“眾籌”的概念,眾籌分為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產品眾籌和公益眾類別,其中可能和非法集資概念混淆的是股權眾籌。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通常說的非法集資實際上包含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那麼我們可以從法律層面具體探討眾籌是否涉及非法集資。

首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什麼是社會不特定對象?簡單來說就是你和集資公司互不認識,被銷售拉到宣傳會之類的場合宣講,然後出錢投資對方,這就是違法的。

眾籌是項目發起人在眾籌平臺上發佈項目信息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眾籌平臺。達到項目預定的金額後,眾籌平臺幫助投資人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把託管至眾籌平臺的資金轉為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然後有限合夥企業再與項目發起人簽訂投資協議,支付投資款。在這個過程中,項目人獲得資金的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不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第二,眾籌不符合集資詐騙,詐騙包含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這顯然不成立。

第三,是否涉及擅自發行股票罪。也是不成立的,從始至終,項目人的融資對象是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沒有向不特定公眾發行過股票,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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