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新冠肺炎疫情下野生動物保護法制之反思 不能只強調“三有”標準

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讓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食用再遭口誅筆伐,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於文軒教授。他認為,這次疫情可悲地反映了人們在“非典”17年之後,“好了傷疤忘了疼”,在野生動物利用方面一錯再錯,同時也暴露出現行野生動物法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專訪|新冠肺炎疫情下野生動物保護法制之反思 不能只強調“三有”標準

因盜獵、非法貿易和棲息地破壞等原因,穿山甲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圖為功夫明星成龍在北京參加由其主演的保護穿山甲公益廣告發佈會,呼籲更多人向瀕危野生動物伸出援助之手。本報記者鄧佳攝

來之不易的“保護優先”

中國環境報:野生動物是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要素,對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經歷了一個怎樣的過程?

於文軒:野生動物同時具有資源屬性和生態屬性。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時,更多地強調野生動物的資源性,注重對野生動物的利用。

隨著野生動物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凸顯,對強調資源屬性的即期利益的主觀追求與對強調生態屬性的生態保護的客觀要求之間的張力越來越明顯,並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引發了各種博弈,最突出的表現是持續多年的針對野生動物利用範圍和手段的爭論。

此種價值追求層面的衝突及其結果,是2016年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諸多變化的根本原因。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立法目的中刪除了野生動物利用方面的內容,提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在立法理念上與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法》確立的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原則一脈相承。

中國環境報:您怎麼評價法律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起到的作用?

於文軒:目前,我國形成了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核心、以《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為補充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同時也應看到,儘管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立法理念上有了轉變,但在制度設計和制度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從公共健康保障角度講,不當利用野生動物的巨大風險性及其導致大規模疫病傳播的可能性未受到足夠重視,是引發17年前的“非典”和如今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護範圍過窄留下隱患

中國環境報:在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制框架下,很多問題都無法迴避“三有”標準。為什麼我們不能只強調對“三有”野生動物的保護?

於文軒:“三有”是指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長期以來遵循的劃定該法保護範圍的標準,即有益、有經濟價值和有科研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從生態學角度講,生態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特定的生態價值和生態功能,每一種野生動物物種在生態平衡中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對其中的某一生態要素不當利用,人為地進行調整、變更甚至破壞,就有可能使整個生態系統的順暢運行和健康發展受到負面影響,同時也可能殃及人類社會。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就是一個沉痛的教訓。

“三有”標準最明顯的問題是保護範圍過窄,致使大量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這一問題與其他因素相結合,為大規模的疫病傳播留下了隱患。在《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和修訂過程中,這一問題已飽受詬病。遺憾的是,2016年修法在這一方面未能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人工繁育可以保護“野生動物”?

中國環境報:保護優先原則是否定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嗎?

於文軒:不能這麼理解。保護優先原則是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平衡野生動物的保護與利用,維護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國際法層面並未禁止對野生生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在國家法層面也對合理利用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做出了制度安排。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就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的保護和利用野生動物的方式之一。

一般來說,通過科學合理地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擴大物種種群數量,可以為人類提供科學研究的樣本、恰當的物質和生活資料,滿足人類利用野生動物的需要,還能夠減少對野外種群的獲取需求,從而起到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

中國環境報:目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制度實施效果如何?存在哪些問題?如何改進?

於文軒:目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制度功能的實現。這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對商業目的人工繁育規制不足。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目的包括保護、研究、科學實驗、展覽及其他經濟目的。在現實中,對野生動物製品的非理性需求與消費,使得商業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可能獲取高額利潤,甚至使得商業利用成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最重要動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不相容的。

因此,建議進一步立法可從生態系統保護、物種保護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等角度,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區分目的的全方位管理。對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人工繁育活動予以鼓勵,對以商業利用為目的而繁育野生動物的活動應進行規範和引導。在種源管理方面可以規定,只有在不存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或因客觀情況確實難以獲得人工種源的情形下,從事人工繁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方可依法獲取野外種源。

千呼萬喚的禁食“紅線”

中國環境報:禁食野生動物,法律還有多遠的路要走?

於文軒:我國現行相關立法對出售、購買、食用野生動物並非置之不理,而是將其納入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範疇進行管理。對於其他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在可以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和檢疫證明的前提下,並未明確禁止食用,這就為這些非重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出售、購買和食用留下了“空間”。這也是引發此次疫情的原因之一。

為解決這一問題,建議依託規範化的名錄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專門規定。明確一條清晰的禁食“紅線”,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突破口。這一專門立法在調整範圍上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同,不宜“一刀切”地禁食所有野生動物,而應在生態保護、物種保護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考量的基礎上,更加充分地考慮公共健康安全等因素,區分依法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和野外來源的野生動物,明確義務主體,細化具體措施。

在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確定禁食的野生動物範圍,需經過科學論證,免受“飲食文化”等因素的干擾,並特別注意與現有相關制度的銜接。在制定專門規定的過程中,林業草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共同參與,充分考慮包括公共健康安全在內的各方面因素。

中國環境報:作為一名環境法學者,您覺得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於文軒:野生動物保護與公共健康安全保障的協同推進,需要精細的制度安排和嚴格的法律實施。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提示我們,保護優先理念的落實、人工繁育制度的完善、明確的禁食野生動物規定,以及保護範圍的科學化,對於物種保護和公共衛生保障是何等重要。同時,有關部門在立法和執法中協同配合,應急制度的嚴格落實,以及社會公眾的有序參與,也應當在野生動物保護中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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