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中心城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做好復工前的準備工作,以及復工後的疫情防控工作,現將《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宜春市房地產業協會

2020年2月7日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一、疫情防控責任分工


房地產開發企業職責:自行銷售房屋的企業,由企業負責辦公場所、售樓處及展示區現場復工前的全面排查、復工準備和復工後疫情日常防控工作。委託銷售代理機構銷售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檢查督促銷售代理機構具體落實售樓處及展示區復工前的全面排查、復工準備和復工後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二、復工條件和準備


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我市關於延遲復工的規定,具體復工時間以政府下發通知為準。達到如下條件後,將備案表、復工責任卡、復工方案、員工健康卡、承諾書等相關材料一式二份報宜春市房地產業協會。


1、設立法人代表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的防疫專班,對接疾病控制部門,全面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2、保障防疫物資充足到位,準備足夠的口罩、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液、手套等疾病控制用品。


3、排查復工人員兩週內往來史、接觸史,外地返宜人員已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報備,並經居住地社區居委會確認,達到防疫部門要求的隔離期限(即湖北返宜的居家觀察滿兩週,其他省市返宜的居家觀察滿一週)。


4、辦公場所、售樓處、展示區及工作必須的設施設備已經消毒殺菌處理,醒目位置公示預防提示、疫情防控安全責任承諾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風險提示。


5、保障措施達到復工要求。


三、復工後應落實的措施


1、鼓勵線上售樓。在疫情未解除前,暫停組織樓盤現場開盤促銷和集中搖號等群眾性聚集活動,應利用現代網絡營銷手段開展銷售和搖號。開盤時間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報備,行業主管部門在開盤時進行現場檢查。


2、加強疫情排查。對進入辦公場所、售樓處和中介機構門店的人員和車輛一律進行排查登記。對武漢等疫情高發地區人員及與確診、疑似病例有過接觸的人員精準排查。詢問、核實春節期間人員流動情況。


3、抓好人員管理。在辦公場所、售樓處進出口設立體溫檢測點,所有人員進入售樓處必須進行體溫檢測。對體溫大於等於37.3℃人員,要及時撥打120。復工人員要做好個人防護措施,佩戴口罩。對進入辦公場所、售樓處的非工作人員要做好實名信息登記。各售樓處應為來訪客戶提供口罩防護,接待過程中與客戶保持1米距離。


4、搞好場所衛生。各辦公場所、售樓處、展示區每天要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開門、窗通風,每天至少消毒兩次,人員接觸較頻繁的門把手、座機電話、電腦鍵盤、桌椅、電梯、按鈕等區域要重點進行消毒,增加消毒次數;辦公場所、售樓處應設置廢棄口罩專用收集容器;衛生間應配備洗手液、擦手紙等衛生用品;電梯應配備擦手紙等衛生用品。


5、減少人員聚集倡導在家用餐,有食堂的,防疫期間停止正常服務。少量值班、加班人員需用餐的,安排人員統一到食堂領取盒飯,就餐人員要避免面對面就餐,就餐就話,避免扎堆就餐。防疫期間,減少集中召開的會議,可利用微信、釘釘、學習強國等通訊工具召開視頻會議。確需集中召開的,宜優先選擇開敞、通風地方,參會人員應佩戴口罩,保持一定距離,進入會場前後洗手消毒。


6、及時信息報送。開發企業要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專人專崗疫情防控每日報告制度,從復工之日起,實行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零報送”機制,每天向宜春市房地產業協會報告當天疫情防控情況。


7、推行預約看房服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利用VR等技術搭建線上立體化展示的模式,通過圖片、VR視頻、文字等形式(或網絡頁面或小程序)展示房源信息。對有看房要求的客戶,提前做好預約臺賬,合理安排看房時間,減少看房人員聚集。


四、出現疫情後處置流程


1、當工作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時,一律不得進入辦公場所、售樓處、展示區,應立即到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發熱門診就診,並按照疾病控制部門要求做好應急處置。


2、經醫療機構確認為疑似病例或確診後,應立即停止辦公或營業,並封鎖場地,配合疾病控制部門開展疫情防治,同時,及時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街道、社區報告,經屬地疾病控制部門評估合格後方可復工。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備案表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責任卡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返崗人員健康管理卡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非工作人員進入辦公場所、售樓部門店情況登記表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疫情防控日報表

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

房地產開發企業疫情防控安全責任承諾書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壓實責任機制,及時全面準確提供疫情防控信息,有效預防和控制疫情傳播,保障員工和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我單位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社會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法律責任。


二、嚴格按照《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指南》要求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發生疫情、群體性事件或其他突發情況時,自覺服從屬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應急指揮部及所在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安排。


三、嚴格按照要求做好《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備案表》《宜春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復工責任卡》《返崗人員健康管理卡》《疫情防控日報表》等資料的填報、記錄、存檔工作,確保無瞞報、漏報、遲報、謊報等情況。


四、本單位嚴格遵守本承諾書,如有違反,主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項目負責人(簽字):

2020年2月 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風險提示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處在比較嚴峻複雜的時期,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是當前最重要、最緊迫、壓倒一切的政治任務。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服從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部署,配合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本項目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現將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款)提示如下:

一、必需履行的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二、需要承擔的責任


(1)承擔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法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面臨行政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子處罰。


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3)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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