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覽︱戰“疫”期間,社保業務這樣辦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北京市實際,就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1月31日,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就社保經辦工作做了如下安排——


一、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


根據我市關於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費徵收期,並及時向社會通告。


我市暫定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可根據疫情情況繼續放寬時限要求並向社會通告,延長期間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未按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二、大力推行“不見面”服務


根據疫情防控應急工作要求,各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盡最大可能提供“不見面”服務,從源頭上減少經辦大廳現場人員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要加快經辦服務模式轉型升級,將網上辦事作為占主導地位的經辦服務模式,積極推進“網上辦理”“不見面經辦”“前臺接收、後臺辦理”“容缺受理”,普及“掌上社保”服務,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尤其是要研究疫情防控期間的應急措施,抓住當前仍需要“跑腿辦”“現場辦”的重點業務,倡導參保單位和個人,利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手機APP、電子郵箱和傳真等服務功能辦理業務。


(一)登記徵繳有關業務


1.明確可直接辦理的業務,包括: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單位申報個人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單位申報基數差補繳。


2.明確可採用承諾制辦理的業務,包括:賬戶類別為一般賬戶,且在京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10年的,申請補繳2011年7月之後,且不超過3年;賬戶類別為臨時賬戶,申請補繳2011年7月之後且不超過3年;退費業務(包括基數差退費)。由單位承諾,不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即可辦理,其中退費業務需要與參保人電話核實確認。


3.明確可採用容缺受理制辦理的業務,包括:除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碼、民族、戶籍性質、繳費人員類別、工人變更幹部身份外的其他變更類業務;賬戶類別為一般賬戶,且男距60週歲、女距50週歲的理論繳費年限加上本市實際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人申請補繳2011年7月之後,且超過3個月以上的;單位申報個人補繳2011年7月之後超過3年的。先受理,記錄相關信息,待疫情結束後收取材料再辦理。


4.臺港澳人員、在華就業外國人、兼職人員等無法在社保網上服務平臺辦理的人員參保登記,可通過傳真、郵件等途徑傳遞相關材料後辦理參保登記。


(二)待遇支付有關業務


1.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髮放。涉及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等特殊業務的,各經辦機構要加強與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按規定補發各項保險待遇。


2.對於無法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辦理的業務,可通過電子郵箱、傳真等方式傳送必要資料,由支付部門簡化手續,先行辦理。


3.對於可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取得行政部門信息的,原則上不再收取參保單位提供的原件;對於無法通過系統數據交換的,各經辦機構應與相關行政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對必須由行政部門審批的經辦事項,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線下交換或由參保單位通過電子郵箱、傳真等方式提供影印件先行辦理。


(三)基金財務有關業務


倡導並指引參保單位使用銀行扣款方式繳納保險費用,並在賬戶中預留足夠費用。為方便參保單位,臨時增加了銀行匯款方式,各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單位疫情防控安排,在與用人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接收用人單位的銀行匯款繳費。


(四)轉移接續有關業務


1.引導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網上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業務(轉入和轉出)及個人權益記錄查詢。


2.對辦理賬戶補填業務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暫停聯審,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個月的,由參保單位提供原始材料的複印件和承諾書,並郵寄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經(代)辦機構審核後郵寄到市中心,原件待疫情結束後補充提供。


(五)社保卡補換卡有關業務


倡導並指引個人在網上辦理補換卡業務,同時選擇快遞方式領取,EMS將從2020年2月3日開始快遞社保卡,個人可以通過快遞單號到EMS官網查詢快遞進度,也可以通過96102查詢快遞進度。補換卡期間,參保人員可憑《新發和補(換)社會保障卡領卡證明》看病就醫。


(六)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業務


倡導並指引參保人通過“北京通”人臉識別認證後,在線辦理個人信息參保登記、個人信息變更、註銷登記、養老待遇申領等業務,各經辦機構及時做好網上業務的審核。


(七)稽核和風險防控有關業務


1.對已經受理立案的社會保險投訴舉報稽核案件,2020年2月2日後稽核中止,恢復時間另行通知,稽核期限順延。


2.對疫情期間已攜帶材料前來的投訴人暫緩立案,可先行登記辦理並留存材料,待恢復辦理後進行立案。


3.通過“12345”“局長信箱”等途徑轉來的社保投訴舉報案件,各區可酌情通過電話或郵件等多種方式與投訴人或被稽核單位進行溝通聯繫,在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認真負責地做好稽核工作,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4.做好相應風險防控,尤其是系統外經辦和手工應急操作,要在信息系統中做好標識,疫情穩定後及時進行審核、結算和相應業務稽核內審。


三、強化社保經辦大廳防控措施


社保經辦大廳是經辦機構疫情防控的最大風險點,各區要按照我市以及本區政務服務局關於公共服務場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實通風、消毒、體溫監測等必要措施。加強經辦大廳的消毒、清潔工作,及時對經辦大廳櫃檯、自助服務機具等設施設備實施嚴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到經辦大廳辦事的人員要採取防護措施,應佩戴口罩並自覺接受體溫檢測,避免交叉感染。大廳應設置疑似病例留觀場所,發現疑似病例就地隔離留觀,並及時聯繫屬地衛生防疫部門處理,保護辦事人員和窗口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四、開闢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綠色通道


要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精神,做好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工作。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主動跟蹤、及時獲取工傷認定、鑑定信息,對已參保並被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處理,並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精減證明材料,開闢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時落實相關待遇,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工傷保險服務。


五、抓好宣傳引導


各社保經(代)辦機構要做好聯防聯控,在經辦大廳明顯位置張貼疫情防控科普海報、標語等。通過致參保群眾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眾號、門戶網站、手機APP、12333諮詢電話等多種渠道,倡導“不見面”辦理,並及時答疑解惑,回應群眾關切。要加強對幹部職工疫情防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系統幹部職工的個人防護意識。有針對性地做好窗口人員心理健康教育,出現問題及時關心、指導干預,確保正常履職不受影響。


六、強化組織領導


各經(代)辦機構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社保經辦實際,主動作為、壓實責任、特事特辦,將各項工作要求落實落細。要建立健全大廳領導幹部帶班巡查制度,及時督促檢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確保經辦服務安全、有序開展。要建立疫情應急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切實做到有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對於經辦系統內部人員發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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