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過後還有公休假嗎?勞動法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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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間國家延長的三天假期和各個省市根據具體情況延長的假期,屬於公休假範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範疇;

2、因為是公休假範疇,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要求員工在疫情過後的其他公休假期間補班;

3、補班期間,公司是否需按照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目前法律上還沒有統一的認識,有待未來實務界的操作和認定。

《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青島牛南希律師


自從武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以來,國務院及各級政府接連不斷的出臺了各種文件,就勞動關係的解除與終止,工資發放,延長休假,延期返工等多項問題作出了規定。

但我們仍在[觀法]後臺發現很多人諮詢相關問題,現就大家關心的問題一一回復如下,並附上相關政策及文件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1、公司不按規定延長返工日期,要我們2020年2月3日返工,合法嗎?

[觀法回覆]需要根據返工城市相關規定以及自身所屬的行業確定。如廣東、上海、重慶、浙江、煙臺規定是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南京、蘇州、無錫、常州、淮安、鎮江規定是不得早於2020年2月8日24時。

因此,如果您所在的城市,沒有出臺相關延遲復工通知的,或者您單位屬於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的,則仍然需要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於2020年2月3日返工。

對於已經出臺相關延遲返工通知的城市,若企業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規定,可以拒絕。

[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一、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2、延長的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遲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沒有上班,沒被隔離,企業是否要支付工資?

[觀法回覆]關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假期期間,關於沒有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發放問題,並沒有明文規定。[觀法勞動]認為,此期間企業若沒發工資,不違法。

首先,只有法定節假日,才是帶薪的,我國的法定節假日只有11日。(元旦1日,清明1日,勞動節1日,端午1日,中秋1日,國慶3日,春節3日)。而此次的延長假期,並非法定節假日。

也不同於2015年9月3日為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而臨時規定的具有慶祝性質的全國假期。

因此要求參照上述臨時假期發放全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很多人認為,春節7天假日都是帶薪的,那麼延長的3天,也應該帶薪。

這種觀點錯誤在於,春節7天中,只有3天(除夕,初一,初二)是帶薪,另外4天,是通過週六週日調休放假得來,而日常週六週日是沒有工資的。這也是為什麼勞動法裡所有計算日平均工資都按照21.75來計算。因為只計算工作日,週六週日沒有工資。

2月1-2月2日正好週六週日,本來就該放假,國務院發的通知,與其說是延長放假通知,不如說是延遲補班通知。

其次,此次疫情,按照法律規定來說,屬於“不可抗力”。這裡解釋一下什麼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就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均無任何過錯,根據權利義務平衡原則,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然也無需支付工資。

因此在前幾天各地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文件中,也是強調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並沒有規定,需要全額髮放工資。

那麼,對於沒有年休假予以抵扣的員工,是否需要發放工資呢?[觀法勞動]認為,可以不發工資,或者發放工資後,通過補班的方式予以調整。

再次,此次疫情,又不同於一般因企業經營問題導致的停工、停產,自然也不需要按照停工、停產發放工資。

網上一些聲音說,此期間應當按照停工、停產,第一個月需要全額髮放工資的觀點也值得商榷。

畢竟各類《通知》裡,也是說,“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需要停工停產的,應當發放停工工資”。這裡因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並非企業原因,而是疫情原因,此處適用停工待遇過於牽強。

[依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

三、合理安排未返粵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我現在在老家湖北,路都封了,根本回不去,這個期間企業要發工資嗎?

[觀法回覆]要發工資,並且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發放。

《傳染病防治法》裡,只規定對被隔離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但是,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把對於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發放工作報酬的人員擴大到“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因此,對於“封城”導致不能返工的期間,企業需要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今年的春節延後了,但是深圳錢大媽蔬菜倉庫還是正常上班,那我算加班嗎?

[觀法回覆]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日上班的,屬於休息日工作,應當享受200%的加班工資,或者由企業安排調休,這點幾乎沒爭議。

2月8日(週六)2月9日(週日),都算加班,享受200%加班工資,或者由企業安排調休。這兩天因為正好是週六週日,因此上班享受加班工資,也沒有爭議。

2月3日-2月7日期間工作,是否算加班,存在很大爭議。

按照上海市人社局在新聞發佈會上的權威解答來看,“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的講,就是兩倍工資”。

但是該解釋,只是上海人社局在新聞發佈會上的一種解釋,法律效力如何,還有待商榷,且也不適用其他省市。

[觀法]認為,“錢大媽”屬於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因此不屬於“延遲復工企業”,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前返工。

2月3日-2月7日期間,既不屬於法定節假日,也不屬於正常的勞動法領域的“休息日”。僅僅因考慮到疫情需要,延緩返工,但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按照加班工資支付。

但畢竟上海市人社局發話了,各類企業為了防止風險,建議還是按照雙倍工資發放。其實這裡也體現了政府的傾向性,除了必須恢復的一些生產類和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是不鼓勵人員流動的。

那麼在家辦公的呢?按照政策要求,不流動,而是在家辦公,是否也必須按照雙倍工資支付呢?這個值得討論。

[依據]《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間的工資報酬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新聞發佈會上,上海市人社局權威解答

延遲復工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以上是我們彙總的大家在後臺的問題,如果還有其他關心的問題,也請在後臺留言。我們會彙總後,一一為大家解答。

另外,此次疫情來勢洶洶,雖然鍾南山院士也在公開場合說過,沒有SARS嚴重,但是傳染性很高。

所以,[觀法勞動]再次提醒各位,不論是在老家休假期間,還是返工後,一定要做好防護,戴好口罩,不去人員密集場合,勤洗手,洗臉。在洗手洗臉之前,一定不要觸摸自己眼鼻口,更不要吃東西。

只要一個個體不被傳染,國家的疫情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另外,雖然各種政策以及規定都說延長休假期間要發工資,但是國難當前,企業也不好過。

大企業成百上千的員工,一個月不開工,損失嚴重,受疫情影響,後續生產經營也必然遭受嚴重打擊。小企業本就艱難維生,一個月不開工,怕是要倒閉的也不少。

所以,如果企業確有違法情形,您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自然合理合法。但值此艱難時刻,能與企業共擔風險,共度難關,則更顯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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