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項目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佈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發佈)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申報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申報材料:

(一)設立登記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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