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開紅十字會捐贈,竟然涉嫌違法?

2月7日,官方微博“武漢發佈”發佈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消息稱:“對繞開紅十字會直接向有關單位捐贈的防護用品,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我們將依法處理。”

這句話的表述,含糊不清!

如果是“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本就應該“依法處理”,用不著特意發個通告!如果站在非專業法律人士的角度,很容易誤以為是“繞開紅會捐贈,是涉嫌違法違規的”!

那麼,繞開紅會捐贈,到底涉不涉嫌違法違規呢?

讓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客官請看:捐贈人是有權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客官請看:即便捐贈人選擇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也不是隻有紅十字會一家!而且,《慈善法》調整的重點是慈善機構,約束慈善機構保持透明,防止慈善機構挪用捐贈錢物,《慈善法》調整的重點從來都不是捐贈者。

三、《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客官請看:憲法是綱領性文件,不會對私有財產權進行深入描述,它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在相關法律文件裡會做具體規定。按照老百姓最樸素的理解,財產權當然包括對財產的處分權!處分權也當然包括捐贈行為!

四、《物權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客官請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處分權。

五、《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客官請看:合同法支持捐贈行為。

六、《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注,此處只是第六條中的部分內容)

客官請看:個人所得稅法支持個人的捐贈行為。

七、《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客官請看:企業所得稅法支持企業的捐贈行為。


<strong>另外,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2月7日10時新聞發佈會明確指出:“允許直接向醫院捐贈享受優惠”!

客官請看:既然直接向醫院捐贈也能享受優惠,那麼顯然可以得知,繞開紅十字會捐贈,並不等於“涉嫌違法違規”。

綜上,將財產捐給誰、怎麼捐,都是捐贈人的自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無權干涉的。這個通告,措辭含混、內容不明,必然會給社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機構改革以後,多家單位合併成了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一個“大”單位,而且是執法單位,應該是聘請了執業律師作為法律顧問,而且單位內部的公職人員中,應該也有公職律師等精通法律的人才。<strong>在這麼關鍵的節點上,發佈這樣的通告,難道就沒安排專業人士把把關?


繞開紅十字會捐贈,竟然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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