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下列4種情形之下,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政府在下列4種情形之下,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strong>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strong>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通過第三條我們可以看到,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發生時,政府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strong>(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strong>(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政府在下列4種情形之下,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strong>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應當切斷傳播途徑,必要時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政府在下列4種情形之下,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政府可以封閉場所、施行交通管制,但是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要注意要嚴格依法,什麼樣的部門,哪一級部門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應急措施。如果沒有經過批准就擅自去採取設卡、堵截、堵路、斷路,這樣一些妨害交通的措施,那是違法行為。

第二應當要注意一個比例原則,也就是老百姓講的適度原則。比如要看當地政府是不是已經決定關閉一些餐飲或者酒店這樣一些公共的可能聚集的場所,如果已經決定關閉了,任何人都不能夠接待。如果說沒有完全關閉,只限制某些地域的人員進入,是不適當的。

第三要區別這個不同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報告這個情況,然後再決定下一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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