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法律指南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漢市爆發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已蔓延至全國並已影響全球多個國家(地區)。目前,國內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全部31個省級行政區均已啟動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國務院緊急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且絕大多數省區市已經出臺延期復工、局部交通封鎖、公共交通停運、公共場所管制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預措施;境外約百個國家(地區)針對中國公民、從中國大陸出發的人員入境本國家(地區)出臺了不同程度的管制措施,大量國際航班被因此取消。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僅關係人民生命健康,也對國內經濟社會秩序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且這種影響仍將持續一段時間。

施工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法律指南

為幫助施工企業有序應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避免生產經營遭受進一步損失,有效防範相關法律風險,我們推出“施工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系列問答,解答施工企業面對疫情在建設工程、勞動人事、訴訟仲裁程序、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防範等方面的實務問題,以期為施工企業早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提供助益。

Q1 新型冠狀病毒所引發的疫情具有何種法律性質?

我們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所引發的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情事變更則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本次疫情由此前從未被發現的新型冠狀病毒引起,且傳播迅猛、傳染源至今未被確定、尚無有效治療方法,導致境內外相關部門採取了各類不同程度的干預和管制措施,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在2003年發佈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我們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所引發的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因《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明確區分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在認定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我們根據現行法認為本次疫情不再構成情事變更。

Q2 【建設工程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是否中止、中斷、延長?承包人應採取何種措施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未寫明建設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覆函([2007]執他字第11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是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因此,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不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仍為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的六個月。

根據部分省高院出臺的司法指導意見,司法機關目前認可的優先受償權行使方式包括:①通過起訴、申請仲裁方式明確主張優先受償權;②承包人自行與發包人協商以工程折價抵償尚未支付的工程價款;③直接申請法院將工程拍賣以實現工程款債權;④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此外,僅要求判決或裁決支付工程款但並未要求確認享有優先受償權,不被視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發函形式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在部分法院看來也不屬於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受認可方式。

因此,在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不變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應儘量按照上述四種方式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如果受到交通管制、人員隔離等情形限制,則應儘可能通過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的方式起訴、申請仲裁,並注意保留郵寄憑證、記載日期的立案回執,以證明在規定期限內行使了優先受償權。

如果確因疫情管制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以任何形式起訴、申請仲裁,施工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先以發函方式對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並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提前溝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順延起訴期限,再在疫情管制導致的起訴、申請仲裁障礙消除後10日內提交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順延申請和不可抗力導致耽誤期限的證明文件,由裁判人員決定是否順延期限。如果期限順延獲得准許,則應在順延後的期限內及時起訴、申請仲裁。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我們目前尚未檢索獲悉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被順延的裁判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3條是否適用於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取決於裁判人員的自由裁量。

Q3 【勞動人事篇】春節假期延長期間、各地政府出臺的復工時間屆至之前,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員工復工?

除了國務院辦公廳和各地政府出臺的普適性延期復工通知,部分地區還專門針對建築工程的復工條件、復工期限和復工程序作出通知。這些通知都是為了加強疫情防控、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多以《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作為發佈依據。因此,假期延長、延期復工實際上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項下有關“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各類企業應當遵守。因此,施工企業原則上不得提前復工,但建設、改造醫院等為應對疫情所需的特殊項目除外。

如果違規提前復工,則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2020年2月2日,江蘇省南通市一家紡織企業因提前復工,違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其車間生產負責人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Q4 【訴訟仲裁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訴訟程序中的舉證期限、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期限、申請執行期限,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舉證期限、提出反請求期限等如何計算?

目前,最高法院、全國各地區法院、主要仲裁機構已經發布的涉疫通知均未變更訴訟程序中的舉證期限、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期限、申請執行期限,仲裁程序中的舉證期限、提出反請求期限,上述期限仍應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如果確因本次疫情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相關工作:

①對於訴訟案件舉證期限,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②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期限是不變期間,不能申請延長,但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提交期限順延申請和不可抗力導致耽誤期限的證明文件,由裁判人員決定是否順延期限。如果期限順延獲得准許,則應在順延後的期限內及時起訴、上訴、申請再審。

③對於仲裁案件的舉證期限和提起仲裁反請求的期限,當事人可按照相關仲裁規則申請延長。

④由於申請執行期限為2年且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如因疫情導致無法申請執行,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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