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律師明知道對方是壞人還要為其辯護?

我是你另一個自己


因為壞人也有人權,有人權律師必須為他辯護,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允許的。


毛哥156278186


我覺得把人分成“好人”“壞人”就如同幼兒園孩子般的幼稚可笑!

你怎麼來定義“好人”“壞人”?

站在法庭上,未經法官最後審理判決,有什麼人能夠稱為“壞人”?沒有!!

全世界各國法律都認同:未經法官有罪判決並且判決已經生效,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假定是無罪的。此曰“無罪推定”。

也就是說,任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法律明確定義為無罪的人。

所以,為何法律規定作“無罪推定”而需要律師為其辯護的人,卻能夠被一個社會上未讀過四年法律教科書且未受過無數法律訓練的人,自以為是、頤指氣使的稱為壞人??究竟是以你的自以為是的理解為準還是以法律為準??

任何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有罪”(可能無罪)但“尚未定罪”的人。其中部分很可能是被冤枉了的根本無罪的人。現實中,很多冤假錯案被糾正後,揭示了無罪之人被冤枉成有罪判刑後的悲慘遭遇。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每一起案件中都曾有律師為其無罪辯護的努力和法官未採納律師觀點而造成的錯判。後果很嚴重。

各國的法律程序之所以規定了在警察負責偵查犯罪案件,檢察官負責初步審查犯罪案件,還需要在法庭審判階段讓律師從一個和警察、檢察官相反的角度切入案件,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律師的作用,就是要律師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審查警察和檢察官送交法庭的案件,提出被告可能無罪、罪輕的理由。以幫助法官“兼聽則明”。律師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說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觀點,都是源自於明確的法律條文。所以,律師沒有自己的話要說,只說法律要他說的話。律師在為法律代言。

如果說律師依法行使職責就是在為壞人張目,也就是在指責說全世界的法律在為壞人張目。

這種觀點何其荒謬絕倫?!

無知者無畏,能夠得出“律師為壞人說話”這種荒謬絕倫觀點、還能得到贊同的,是非模糊不清的,可見這個社會上有多少人以無知當睿智,胸無點墨卻欲指點江山。說明這個充斥很多浮躁的社會何其缺乏應有的對自己不懂的東西的“敬畏”!


上海默石


1.壞人也有人權。不能因為是壞人,就可以任意對其蹂躪,而必須讓其享有基本的人權保障。而辯護權正是一項基本人權,其包括自己為自己辯護,也包括委託律師為(幫助)自己辯護。

2.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經法院審判確定為有罪之前,均應認定其無罪。意即,審判中的“壞人”,仍然應被推定為無罪,此時檢方負有義務證明其有罪。當檢方證據不足時,就不得認定其有罪。

3.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法治的體現。律師辯護,所維護的只能是“壞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違法將其脫罪。意即,即便“壞人”構成犯罪,也應當罰當其罪,不能過重處罰;同時,“壞人”的程序性權利也應當予以保障。對此,律師是有辯護義務和空間的。



風雲26610126


律師明知道壞人犯罪,還在為壞人解脫。我想其中的原因,一是律師是個職業,以職業維持生活,只要對他有利的事,他是不會在意為什麼人辯護。二是犯罪的人不一定全是壞人,有的人犯罪卻是好人,如:見義勇為的勇士,因為壞人作惡,他為救助受害人,在與歺徒作鬥時,危急時,打死了壞人,勇士就成了殺人犯,即成了壞人,這時,就需要正義的律師為他解脫罪行。三是壞人犯罪了,要通過審判判行,為了量罪定刑,需要取證、辨護,就需要懂法律的律師才能做到。因為他是這內行人,其他人是力所不及的。


秋風好1


先提個問題:醫院裡面來了一個身受重傷的人,他是犯罪嫌疑人,已經連續殺了幾個人,死有餘辜,剛被警方控制住,奄奄一息,這時候醫生該不該治他?

如果為了洩憤,醫生肯定不會治他,讓他血流乾了死了才好!

如果出於醫德,醫生應該救他,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

如果從法律邏輯上講,這個人雖然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他是不是該死?有沒有被冤枉?有沒有其他壞人做了事卻讓他背鍋的可能(比如買兇殺人、故意製造殺人現場)?

這些都不是醫生考慮的事情,醫生的天職就是救死扶傷,不管他是什麼人,都不應該見死不救,哪怕是戰場上的俘虜。

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也是出於天職,跟這個人是不是壞人無關,跟個人喜好無關,跟金錢無關!


李濤律師



wu吳金泉


援引法律界大咖田文昌律師的一句經典的語錄解答題主的問題:

“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而是通過參與司法活動的整體過程去實現並體現正義。

一個無罪的人,通過律師的辯護,可以重獲清白;一個罪輕的人,通過律師的辯護,可以免受重罰;一個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師辯護後,仍被處以重刑,也可以通過程序正義彰顯出法律的公正性。”

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為何正義女神要蒙著眼睛,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


曉君有說法


題主的問題應該是普通老百姓對律師最大的誤解之一。


類似的誤解還有:律師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律師真是狼心狗肺,誰給錢替誰說話,一點正義感都沒有;等等。


第一、囿於各種原因,全世界都無法完全杜絕冤案,度娘搜索“聶樹斌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圖案”等等,這些案件都是事後翻案的。在他們被冤枉的數十年中,公檢法、普通老百姓、全世界都以為他們是“壞人”,是殺人兇手,可是你以為你以為的就一定是正確的嗎?


第二、從職業準則和操守的角度來說,律師不應當對自己的委託人做“道德評價”,好人壞人是道德標準。類似於醫生眼中只有病人,而沒有好人或壞人,不能說我先評價一下這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再決定是否救治。


第三、一個國家法治進步的標準之一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辯護。辯護權是所有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說句不好聽的,如果提出這個疑問的人或者你的親友有一天不幸被警察帶走,你的第一反應也是找律師給他提供法律幫助,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道德評價上的“壞人”。


第四、我們沒有上帝之眼,永遠無法還原客觀事實。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個歷史事件,我們永遠無法還原歷史,只能通過偵查所得的證據讓案件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這個由證據所拼湊出的事實叫“法律事實”,在行業內叫“證據確實充分”,拆解開來,分為:(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如果一個行為沒有被證據所證實,那你如何能確定它真實發生,憑藉腦補嗎?


第五、當律師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判斷案件很大可能最終會定罪時,應當積極挖掘案件中有利於當事人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而這些細節很有可能會被公檢法人員忽略,例如本應認定為自首而沒有被認定,本有立功情節而沒有被發現等等,而這些情節如果未被認定,對於當事人而言構成新的不公平。


第六,律者如醫,除了給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以外,給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導、幫助他們更平順地度過這一難關、減少再犯的可能性,等等,也是一位敬業負責的律師的應有的社會責任。


第七、律師作為辯護人維護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在目前的司法現狀中,雖然冤錯案已經比以前少了很多,但也很難完全杜絕(美國法治如此健全的國家也做不到)。公檢法承擔打擊、懲治犯罪的職能,相互制約與配合,但總體而言是配合大於制約。被告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力量是非常微小的。律師是唯一能夠站出來為他們的合法權益而發聲的人。真理越辯越明,即使是法官,檢察官也並不代表天然的正義,他們也會犯錯,也會有片面和不客觀的時候,如果此時有另外一種聲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過步調一致的發聲。一次審判不公惡於十次犯罪。律師的存在,正是那條不停攪動的鯰魚,讓所有人對事實保持警覺,對人權保持尊重,對法律保持敬畏。


最後,在未經審判、未有最終結論之前,這個人都不算法律意義上的“罪犯”,評價“好壞”也就更沒有意義。如果你會換位思考,當你有一天,你身邊的親友真的不幸遭遇此劫,或許你就再也不會問這種問題了。


胡丹律師


個人觀點,律師是一種職業,法律是他的武器,用法律衡量雖是壞人,但壞要有個度。(壞度)。

律師既然是符 一種職業,他也要生活,為他人(所為壞人丿辯護,是勞動付出,應有回報(費用)。沒有活幹就沒有收入。有活幹無論結果如何(盡最大努力)。收入是可觀的。

話又說回來,哪個人攤上事,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民事找合事老。但涉及法律,就得(請)律師,(錢次之)爭取無罪或從輕刑之。所以律師為什麼明知之而為之。想必知之。


邊少奇


在法律上沒有好人和壞人的表述。法律上把人稱為公民,任何一個我國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規制和保護,同時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而律師作為一個職業,是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運用自己學習到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技能為當事人進行服務,就像法律所規定一樣,在律師眼中人也沒有好壞之分,好人壞人是我們從道德標準的角度進行的相互正義評判,代表的更多的是個人的主觀好惡。

當然對犯罪分子,性質惡劣的罪犯人人應該對其批評和否定,國家的法律是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而罪犯在法律上的定位更接近於敵人的角色。

0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落實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和實體上的

如你所說,如果一個人被我們認定為壞人,他一定做了許多為大家所不恥的事情,而這些事情已經觸犯了法律,在接受審判的過程中還有律師願意為其辯護,可能這個律師會被許多人罵為見錢眼開。

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過程中,為了充分保障審判程序的正當,努力在案件中實現正義的要求,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人,法院還會為其指定辯護,這不是保護他,而保護訴訟程序行使的正當性,我們敢於將程序公開授受監督,這是正義的方向。

而律師為大眾眼中的壞人所辯護,本不應承受輿論的批評。如上所說,罪犯也有人權,未經法定的程序,不得隨意剝奪他的訴訟權利,而律師站專業的角度為嫌疑人辯護是保障法治的公平正義的路徑。這樣才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02

律師是一種職業,靠代理案件生存的職業

說得好聽律師是白領,但有多少律師生存發展遇到極大的挑戰,最關鍵的因素就是沒有案源。

而市場上有嫌疑人需要辯護,而國家的法律規定也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律師何樂而不為,一是生存的需要,二是實現自我專業價值的體現。此時在他們眼中人無關好壞,有關的是刑罰適用在嫌疑身上的適當性和合理性。

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是律師的天職,也才是最稱職的律師,這種行為可以理解為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而代理本身是行使法律服務職責,並不違法,也不違反道德,所以為大眾眼中的壞人辯護並非是可恨,而是職業使命所使然。

03

罪犯的可恨在於帶來的社會影響和情感傷害,而對於家人來說罪犯只是一個犯錯的孩子

發一個人犯罪後,必然會受到輿論所唾棄,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怒火,這是情有可原的。但換個角度來看,他們又是自己家人心中的孩子,所以家人會為其努力,聘請律師幫助減輕罪刑。

而此時介入工作的律師,往往會受到些許不明真相人的嘲笑,但要在這個職業生存和發展,就要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和努力去普及法治,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法的平等存在,法治的公平正義有所體現。

結語

職業不分高低,職業本身也不帶有違法性和好壞之評判,有的是從事職業的人沒能好好的維護職業的權威和公正,沒能促進法治的發展,沒能普及法律的意識。諸此種種,導致部分公眾對法治的樸素理解,有不同的聲音也很正常,普法的道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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