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醫務人員偷拍散佈信息可能的正當性︱警方處罰應慎重

新聞摘要

人民網:2020年2月8日,澎湃新聞轉載人民網文章《醫務人員偷拍散佈疫情防控信息,警方處罰》文山州人民醫院、文山市人民醫院5名醫務人員因偷拍、散佈疫情防控信息,被分別行政拘留10日與行政罰款的處罰。

公民是否有權糾正官方公佈信息

官方公佈信息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措施之一。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官方公佈的信息可能是對社會各個層面的信息彙總,問題是,當公民發現官方的信息有遺漏或者錯誤時,擅自發布真實信息是否違法?

  • 公民發佈信息並非擅自。公民的監督權的內容決定了公民有權發佈真實的信息。公民可能沒有發佈政府信息的權力,公民沒有以官方名義發佈可以排除擅自發布,擅自發布只能規範發佈政府信息的公職人員。
  • 公民發佈官方遺漏的政府信息是對政府信息的補充。官方公佈的信息來自各方面的彙總,有遺漏的可能性。公民對政府遺漏的信息進行補充,正是公民責任感的體現。
  • 公民發佈信息糾正官方錯誤的信息具有正當性。官方錯誤的信息可能會誤導公眾,更為重要的是影響了政府的決策。其危害性在本次疫情防控已有血的教訓,該信息即使侵犯了其他公民的隱私權,也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以通過緊急避險的解釋而具有正當性。

政府信息不實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共有六項原則,誠實守信原則是其中之一。其內容之一包括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佈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行政機關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佈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行政機關公佈的信息不全面、隱瞞真實信息,事實上是不作為的不真實。行政機關有義務保證政府信息的全面與準確,其違反義務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為不作為的不真實。

承擔責任的形式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以下二種與信息相關的內容。

  • 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 未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上述情形,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信息發佈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即發佈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法律責任規定的更為具體。

  • 沒有造成影響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急條例與應對法的關係

應急條例是專門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專門的規定,應急法除了公共衛生事件外,還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三類。後三類只能適用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先於《突發事件應對法》頒佈與實施,但不影響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即應急條例是特殊法,應對法是普通法。當應急條例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可以援引應對法的相關規定。

很可笑的是,還有個別學者建議啟動《突發事件應對法》,事實上啟動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就是自然啟動了《突發事件應對法》。當人們普遍討論人權被限制時,竟然沒有法律著名人士告訴公眾,國家事實上啟動了《突發事件應對法》,普通的人權已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強制隔離等,不能不說是疫情防控時期法制宣傳的缺失。

對醫生行政處罰的法律根據

根據現有信息,我們不能知悉文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具體根據。但依本文看來,以行政罰款為五百元的幅度為推導,可能涉及以下具體的規定: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可能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涉案醫生傳播的信息為真實,不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可能處以五百元的罰款。這也是備受爭議的適用條款,即尋釁滋事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 該條前三項分別規定具體的行為: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關鍵第四項的擴張適用。
  • 醫生或者他人傳播真實信息不可能在網絡上引起上述三項行為,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引起上述三項行為是否是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
  • 真實的信息可能引起上述三項行為,但發佈真實信息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表面看具有因果關係。事實上,僅僅是引起關係,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發佈真實信息或者告訴公眾真相沒有違法性,沒有違法即可排除因果關係。
  • 可以肯定的是與上述三項內容沒有同等性質的其他行為不能評價為尋釁滋事。因此,涉案醫生髮布真實信息不構成尋釁滋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可能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5名醫務人員因偷拍而散佈,可能涉及病人的隱私。醫生的目的是告訴公眾真相,彌補政府公開的信息遺漏或者不真實,具有正當性,可以適用緊急避免的規則不予追究責任。

李文亮醫生髮布了不應當發佈的信息被簽署了一份《訓誡書》,事實上是肯定了李文亮醫生的行為違法。當我們遺憾的送別了李文亮醫生後,相關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特別慎重。法治理念是疫情防控永遠離不開的原則;考慮被處罰人員的具體情況也是重要因素,不知道文山市警方有沒有考慮醫生被拘留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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