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安縣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傳播,做好我縣的疫情防控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醫療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從武漢等重點疫區(含途經重點疫區)往返慶安縣人員或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隱瞞發病症狀,欺騙走訪人員、醫務人員,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從武漢等重點疫區(含途經重點疫區)往返慶安縣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的,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或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故意傳播病毒,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擾亂正常診療秩序,謾罵、侮辱、傷害醫務人員,打砸、毀壞醫療設施,或者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掛橫幅、堵塞大門及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的;

四、疫情防控期間,嚴禁遊行、集會,嚴禁聚餐、打麻將、打撲克等各類聚集活動,對不聽勸阻或拒不改正的;

五、不服從交通管制和居民小區管控強行通行的;採取辱罵、威脅、恐嚇、暴力等方式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控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

六、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造謠生事,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信息而故意傳播等擾亂公共秩序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或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用於防疫的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偽劣商品的;

八、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侵佔、挪用、哄搶疫情防治救援款物的;以疫情防控為名實施詐騙的;利用他人被隔離期間,入戶盜竊等侵犯公私財物的;

十、非法捕殺、運輸、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一、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的。

以上行為達到行政拘留標準的,公安機關將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從嚴處理,處理結果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衷心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確保我縣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全面勝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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