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臺《意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省法院出臺《意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月8日,省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就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強調,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深刻闡釋了法治對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明確提出了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任務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上來,準確把握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職責使命,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決策部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頭等大事來抓,大力加強審判執行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落實落細防風險、護安全、保穩定、促發展各項措施,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見》從六個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在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涉疫情防控工作刑事犯罪方面,要依法嚴懲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或者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依法嚴懲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以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拒絕配合治療等造成病毒傳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嚴懲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利用疫情尋釁滋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聚眾哄搶公私財物,以及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依法嚴懲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和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破壞市場秩序犯罪;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資源,以及貪汙挪用防控物資、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犯罪。各級法院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健全完善涉疫案件協作配合、複雜案件研判會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機制,提高辦案效率,依法懲治犯罪,形成強大震懾,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在確保涉及疫情防控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方面,要求各級法院要全面排查梳理在審涉企訴訟和執行案件,依法慎用和變更司法強制措施。對於承擔疫情防治防控任務企業的涉訴案件,要開通快速受理、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的“綠色服務通道”,加快辦案節奏,縮短辦案週期,最大限度降低企業司法成本。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銷售、運輸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或者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企業,要視情依法作出緊急許可恢復生產等決定,保障疫情防控和生產生活物資供應。對於財產查控措施涉及承擔疫情防治防控任務的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一律不得采取查控措施;對專門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劃撥;對於已經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的,要依法予以變更或解除,堅決防止司法措施不當影響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

——在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方面,要求高度關注經濟下行壓力和疫情防控工作帶來的“雙重”影響,秉持善意審慎文明的司法理念,認真落實相關司法政策特別是省委政法委《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和省高院關於服務企業發展“十項措施”,多行“雪中送炭”的“暖企”之舉,助力企業渡過難關。對於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要加大訴訟費用緩減免救助力度,企業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交保證金困難的,要在充分考量擔保必要性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擔保數額,採取靈活擔保方式。要依法慎用執行強制措施,審慎凍結企業銀行基本賬戶,對企業生產設備、生產成品等靈活採取“活封”“活釦”方式,允許企業使用和銷售;對於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陷入暫時困境的企業,要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解,暫緩採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暫緩凍結、扣劃用於恢復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暫緩處置企業土地、廠房、設備、成品等財產,嚴格控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採取人身強制措施,為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留出時間、創造條件。要妥善審理借款糾紛案件,加大對金融借款糾紛的調解力度,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融資成本。

——在加強疫情期間矛盾糾紛化解方面,要求重點關注相關生產銷售企業、餐飲旅遊行業、房屋租賃市場、勞動用工領域等發生的矛盾糾紛,主動評估法律風險,前移糾紛化解關口,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商會協會、基層調解組織等做好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要加強對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案件法律適用和政策問題研究,就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開展司法研判,依法認定因疫情產生的合同履行責任,確保矛盾糾紛公平公正處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合理認定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報酬待遇,審慎處理勞動者因拖欠薪酬、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引發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企業用工穩定。要加強與工商聯、商會協會等溝通,實時掌握和及時回應企業涉法訴求,有效應對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

——在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審判執行工作方面,要求加大吉林移動微法院、跨域立案平臺、互聯網審判等信息化建設成果在全省法院的應用力度,向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公佈智能化辦案的渠道和方式,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跨域立案、電子繳費、網上開庭、網絡查控等方式辦理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等業務,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線上”服務。要全面推進智能輔助全流程網上辦案,最大限度減少案卷移送、文書送達、開庭合議、信訪接待等人員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防控對審判執行工作的影響。要依法保障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訴訟時效利益,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要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對於舉證、上訴、申請執行等民事訴訟期限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而耽擱的,要依法適用期限順延的規定。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及時妥善審理執行相關案件。

——在加強法治宣傳和輿論引導方面,要求充分運用法院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廣泛宣傳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選取典型案例,強化以案釋法,加強警示教育,引導廣大群眾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配合和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法治環境。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省法院聯合印發的《關於建立府院聯動機制的意見》,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助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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