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自治你有什麼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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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自治”,這個概念過於籠統了。

嚴謹的講,某個小區如果成立了業主大會,對外選聘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這也是物業自治。

如果你說的是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自行管理小區,那麼可以提以下幾個建議:


一、必須將相關的程序履行到位,讓業主自治的概念深入人心。

就是說,這個事情要召開業主大會,要符合雙過半業主同意的基本要求,你不能僅是業委會幾個人開個會就自行決定要進行所謂的“自治”,你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要充分的宣傳到位,要得到絕多大多數業主的鼎力支持,否則就是空談。


二、要將自行管理小區的具體方案落實到位,將相關責任確定到位。

做好小區的管理服務並非那麼簡單,雖然都是小事,但麻雀小,五臟全;

統籌安排這些舉措必須按照專業化的程度來執行,要建立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來約束;

有了制度還要抓執行,遇有某些業主不遵守這些制度又該怎麼辦?

這些事情均要通過業主大會專題討論通過後寫入小區《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否則就會在

具體運行過程中茫然無措。


三、要將監督機制作為頭等大事。

凡是實施所謂“物業自治”而最終失敗的小區,多數均是在這個環節出現了偏差;

如果因業主內部互相質疑導致失敗,那麼自治的意義又何在呢?

因此在自治前必須充分完善業主內部自我監督機制,可以考慮除業委會外另行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甚至外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物業服務評估事務所介入。

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業主自治所有的賬目與管理均做到公開、公正、透明;上得了檯面,經得起推敲。


由於現行法規對於所謂的“物業自治”僅是做了大方向上的肯定,而對於具體的細則和規定沒有明確的執行依據,由此現階段的業主自治基本都是在摸著石頭過河,許多問題都是遊離於合法與非法的盲區地帶。這就決定了凡是要實施物業自治的小區,你必須慎之又慎,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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