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市場監管系統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哄擡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典型案例

為堅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消費安全,助力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阻擊戰,包頭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和哄抬物價違法經營行為為重點,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案件,有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現將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包頭市市場監管系統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包頭市仁華醫藥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價,銷售侵犯註冊商標“飄安”、“3M”專用權口罩案

1月30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稱當事人以高於市場價格銷售“3M”口罩和“飄安”一次性口罩。經查,當事人1月24日以18870元的價格共購進標註為“3M”口罩1190只(摺合每隻進價15.86元),之後以每隻35元對外銷售;同一天當事人又以每包7元(每包20個)的價格購進標註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包,並以每包16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售出。截至檢查之日,當事人已將“3M口罩”全部售出。其銷售的“3M”口罩經3M中國公司鑑定為“假冒3M口罩,外觀印刷及產品材質和性能與正品不符”;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涉嫌存在哄抬物價、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假充真的違法行為。

目前,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二

包頭市瑞瑪特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3M”專用權口罩案

1月30日,包頭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該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1月24日以每隻34.9元的價格共購進“3M9005”口罩100只,之後以每隻40元對外售賣;截至檢查之日,上述口罩已全部售出,當事人非法獲利510元。其銷售的“3M 9005”口罩經3M中國公司鑑定為“假冒3M口罩,外觀印刷及產品材質和性能與正品不符”。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涉嫌存在銷售侵犯註冊商標“3M”專用權和以假充真的違法行為。

目前,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三

李英、韓平涉嫌哄抬物價,銷售侵犯註冊商標“3M”專用權口罩案

1月30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在疫情期間接線索舉報依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銷售涉嫌侵犯註冊商標“3M”專用權口罩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是於1月25日以9元/只的價格購進該批“3M ”口罩790只,後以每隻13元的價格售出,非法獲利3160元。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涉嫌存在哄抬物價、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假充真的違法行為。

目前,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四

昆區田廣軍勞保用品經銷部(經營者田廣軍)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3M”專用權口罩案

2月4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在疫情期間接線索舉報依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銷售涉嫌侵犯註冊商標“3M”專用權口罩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是以2元/只至2.5元/只不等的價格購進3M口罩1650只(其中3M 9041型850只、3M9005型800只),1月24日當事人分兩次分別以3.5元/只(3M 9041型 850只)、5元/只(3M9005型800只)將該批口罩銷售,非法獲利3295元。其銷售的3M9005型口罩經3M中國公司鑑定為“假冒3M口罩,外觀印刷及產品材質和性能與正品不符”。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涉嫌存在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以假充真的違法行為。

目前,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五

東河區廣益輝騰酒店用品批發部(經營者徐其娟)涉嫌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案

2月3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舉報,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

涉案產品外包裝印有“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10045號,豫食藥監械(準)字2014d2640367號”字樣。經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正品“飄安”牌口罩對比,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涉嫌為侵權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 經查,當事人2019年10月從山東臨沂一個勞保市場以9450元的價格購進20件,每件500包,共計10000包“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

2020年1月24日至26日期間,當事人以每包2元到7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藥店。截至檢查之日,上述口罩售出19件零100包。剩餘的400包,據當事人稱,也以每包2元的價格零售或者免費送出。當事人經營“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的貨值金額為52200元,非法獲利42750元。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目前,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六

包頭市廣仁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案

2月2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舉報,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

涉案產品外包裝印有“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10045號,豫食藥監械(準)字2014d2640367號”字樣。經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正品“飄安”牌口罩對比,當事人經營的產品為涉嫌侵權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

經查,當事人2020年1月24日以每包3元的價格購進8件,每件500包,共計4000包“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

2020年1月24日,當事人以每包7元的價格銷售給藥店2件,共1000包。當事人經營“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的貨值金額為28000元。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

目前,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七

包頭市益民康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案

1月27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網絡輿情監測,聯合包頭稀土高新區食藥工商局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經包頭稀土高新區食藥工商局調查發現當事人自1月初至檢查時,所銷售的口罩進價9元/只,銷價38元/只,84消毒液進價1.2元/瓶,銷價5元/瓶,涉嫌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八

包頭市同和堂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商品不標明價格案

1月27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疫情期間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雙氧水噴劑、碘伏、紫藥水等17種商品未標明價格。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銷售商品不標明價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九

內蒙古大健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典華堂店涉嫌擅自印製標價籤案

1月27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疫情期間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標價簽印有“包頭市物價局監製”字樣,而包頭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製的標價簽印有“包頭市價格監督檢查局監製”字樣。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擅自印製標價籤,違反了《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第7條,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調查終結,近期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例 十

包頭市德益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複方板藍根顆粒未明碼標價案

1月27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期間對藥店經營檢查中,發現包頭市德益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複方板藍根顆粒未明碼標價。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並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稿件來源: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稽查局)

包頭市市場監管系統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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