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謠言,要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散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謠言,要負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