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

紅山區人民法院

紅山區人民檢察院

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

關於敦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

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少數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旅行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 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為依法懲處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赤峰市和紅山區人民政 府發佈的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自覺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鎮街、社區、村(居) 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有關體溫檢測、進出入小區登記、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 漏報、瞞報、謊報。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截至 2 月 8 日 18 時前,尚未登記報告的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三類人員的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紅山區 的所有人員,必須主動向居住地的社區、村委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紅山區人民法院

紅山區人民檢察院

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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