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 多少人瘋搶這個“閹割”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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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隱藏風險,給大家提示下。


就是最近爆火的“防疫險”,第一眼看到這貨,我就覺得怪怪的。又在網上找了些測評文章,發現基本都是從產品的保障上做測評,值不值得買?劃不划算這些。


很少有人對這種類型的產品,提出質疑。


“防疫險”跟小柒的專業認知有出入,它本質上是在“意外險”的基礎上,增加了個“冠狀病毒”保障責任。但保險公司關於意外的定義是這樣的: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而“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是疾病,不屬於意外,從定義上來說,意外險是不賠的。


那現在冒出來的“防疫險”,又是怎麼一回事?!


本著大膽預測,小心求證的態度。小柒仔仔細細扒了下“防疫險”的《產品條款》,發現了個大問題,有可能會影響大家後續的理賠,給大家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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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能找到的防疫險有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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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都是在意外險的基礎上,增加了“冠狀病毒”的保險責任。


我們就拿X康的這款為例。從宣傳頁上可以看出,在保障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及傷殘的基礎上,又根據疫情需要,特別擴展至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身故及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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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買保險產品,不能只看宣傳頁,就像你見相親對象一樣,不能只聽媒婆介紹,要看一看真人才行。而保險產品怎麼識別真不真,主要看《產品條款》合同。


保險合同對於保什麼,不保什麼說的一清二楚。以後涉及到理賠,保險公司也是以合同為準。發生了糾紛,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法院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


看一看X康防疫險的《產品條例》合同,它保險責任的表述,是長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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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它承諾保意外傷殘,意外身故。像由於車禍、跌落傷、燙燒傷、凍傷、貓抓狗咬等等造成的傷殘和身故,都屬於是意外傷害,出險都可以獲賠。


不過,既然是防疫險,那對於“冠狀病毒”所造成的肺炎,合同中應該也有特別說明吧?但是從小柒的截圖中你可以看到,並沒有提到“冠狀病毒”相關的保障,也無“附加條款”。


只在官網中,發佈了一條“關於XXX產品計劃保險責任擴展的公告”,承諾如果因為“冠狀病毒”所造成的身故、傷殘,可以適應於該意外險合同。


發佈“責任擴展”的公告,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說的過去的。


但這中間有一個問題:保險責任不夠細化,哪些情況能賠,哪些情況不賠不夠明確。


舉一個例子,猝死在之前的意外險中是不賠的。因為猝死是歸於疾病身故,而不是意外身故,大部分的意外險是免責的。不過近兩年,一些意外險開始增加猝死保障。


這種情況,和現在的意外險增加“冠狀病毒”保障類似。但小柒找了款帶“猝死”的意外險,和現在的“防疫險”,在保險條款上做了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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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猝死”意外險專門附加了“個人猝死保險條款”,打開條款來看。哪些猝死情況能賠,哪些不能賠,都說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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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冠狀病毒”意外險並沒有附加相關明細條款,這就有造成理賠糾紛的可能。比如“冠狀病毒”造成的身故或傷殘,意外險可以賠。

但如果一個本身就有疾病的人,因為冠狀病毒肺炎,導致自身的疾病復發,造成了死亡,這種間接性的情況能不能賠?


比如疑似狀態下,沒有到醫院確診就死亡了,該不該賠?引發的爭議應該怎樣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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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說,小柒你太小題大作了,既然公告說賠,那保險公司一定會賠。


這樣的說法,如果是買其它產品,小柒不會說什麼。但對不起,保險是一個保障生死的產品、容不得半點馬虎,作為專業人士,有責任和義務一點點去扣合同的細微字眼。


同樣是保險責任,再看一個例子,意外險關於“貓抓狗咬”的賠付責任。


我們都知道,如果被貓撓了、被狗咬了,屬於是意外情況,意外險可以賠。但你可能不知道,有一些“貓抓狗咬”情況,意外險也是不賠的。


大多數意外險的免責裡,都明確寫了這麼一句話,比如“眾安個人綜合意外險”的免責裡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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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不賠。


怎麼理解這句話?


也就是說,如果不小心受到狗的攻擊,被咬傷甚至咬死,是符合意外險條款規定的,可以得到理賠。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被狗咬傷未注射狂犬疫苗而感染了狂犬病死亡,這種情況,意外險是不會賠的,保險公司會以是因狂犬病,而非意外情況而導致的死亡而拒賠。


為了減少理賠糾紛,保險公司在定製合同是,往往是事無鉅細,列出了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這一方面明確了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另一方面也為後期糾紛的處理,提供法律依據。


對於“貓抓狗咬”的情況,意外險可以說規定的很清晰,哪種情況賠,哪種情況不賠。你看不懂、不理解也沒有關係,可以讓專業人員,比如小柒人話翻譯給大家聽。


但是目前市面上推出的防疫險,屬於是“新瓶裝老酒”,只是在意外險的基礎上,簡單加了個“責任擴展”。並沒有非常細緻的條款來規定和解釋,各種可能發生情況的處理。


趁著疫情,保險公司想提高知名度,想賣產品,在商業這本身是可以理解的。


但小柒還是希望,可以真正把保障責任明確了、把哪種情況能賠?哪種情況不能賠說說清楚。即便是不修改原合同,加一個附加條款,也是好的呀。


意外險從它誕生那一天開始,原則上就不包括因呼吸道感染病毒導致疾病,這種動搖意外險基本概念的產品,不能說它非常合理。


其實保險公司也有更合理的作法,比如在重大疾病保險中,添加“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ARDS”的理賠,比如在壽險產品中,添加“新冠病毒死亡,理賠金翻倍”等等。


這在利益上和法理上,都屬於積極且合理的行為。


疫情面前,保險公司的努力、付出,我們都看的見,但也希望能慢一些,真正幫用戶把保障做好,把責任細化,解決投保者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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