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明朝瘟疫前後舉措:明朝到底是如何應對瘟疫的?

導讀

縱觀人類歷史,天災人禍數不勝數。就拿咱中國史的明朝來說。據統計,在整個明代,從1368-1644年,長達277年的朝代,有54年,共發生過75場較大範圍的瘟疫。可以看出,明朝爆發疫情並比較頻繁,平均每5年就會出現一次大範圍的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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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版圖

瘟疫的局部危害往往相當嚴重,常導致數千人或數萬人的死亡,平明百姓,連不少有錢有勢的官員都逃不掉因疫病而死亡的命運,瘟疫,因此常成為明代社會的巨大危害。明朝廷作為社會的管理者,自然承擔起了應對瘟疫,賑濟民眾的重任。那麼明朝廷是如何應對瘟疫的呢?今天洞察君就和大家一起探討這個問題,主要有三個重點:

1、 瘟疫前的救災體制

2、 瘟疫發生時的應對措施

3、 瘟疫結束後的重建措施

一、瘟疫前的救災體制

天災人禍不可預測,只能在它爆發來臨的時候,去尋找解決的辦法,而明朝廷經歷過多次災難後也總結出了一套相對比較完備的救災體制。

1、災情的信息上報

對各地出現的疫情在內的災情,明朝廷要求各地官員在災情發生後,就要迅速報災,以便上級部門採取及時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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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瘟疫

災情信息上報,在洪武年間還沒有時間限制。到了弘治中期,才開始定下時間限制,夏災不得過五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萬曆年間,又分為近地五月、七月,邊地七月、九月。

明朝對災害賑濟,有嚴格的勘察機制,報災不實的官員,常常遭到處罰。這就導致報災中,一些官員謹小慎微、戰戰兢兢,耽誤報災的情況。正德五年,有一姓謝的監察御史巡按南直隸。

當年夏季四、五兩月出現大水災,在"官寺民廬傾紀漂析什六七,,百姓艱食棄婦弩子,啼號之聲溢於街路"的情況下,又發生大疫,時人稱為百年不遇的災害。謝御史準備迅速上報災情,請求上級部門鐲免賦稅,並下令地方官員迅速販濟。有人就來好言相勸,叫御史不要急著報災,說去年一位李姓御史就是因為報災的"稍涉疑誤",遭到了上面的處罰。謝御史沒有為了官帽的穩妥而畏懼,毅然報災,為民請命,刁一得以解決災情。

2、人力組織的保障

明朝實施免除疫區正官進京朝勤政策,保證救災的領導力量和地方政府職能的正常運作。正德二年五月,貴州不少地方因為發生旱災和疫情,所以免貴州所屬鎮遠、龍里、鎮寧、嬰川等衛、府、州、縣及宣慰、安撫二司正官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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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朝堂劇照

後來,對災區官員朝勤考察的免除,成為了事例。《明會典》卷十三曾記載"正德八年、令各處被災被兵地方。許撫按官預先勘實具奏,免其正官朝勤。若有科斂害民者、仍許提問勃奏"。

此外,明朝廷還派員賑濟,可以督促地方官的賑災活動,所派專員如果事權較大,更能做好救災的協調工作。永樂六年九月,戶部報告,江西建昌撫州及福建建寧、邵武等府自永樂五年至六年正月大疫,死人達七萬八千四百餘口。皇太子命"速遣人巡視災病之處,令有司加意販恤"。

3、救災物質的保障

明朝廷設有專用的救災倉儲制度預備倉制度。預備倉的糧食儲備,為包括疫災在內的災害救助提供了固定的資金保障。除了預備倉外,還包括資金的其它調撥方式。

從洪武二十一年六月,明太祖下令由中央政府推動創立預備倉開始,大約至洪武二十四年為預備倉大規模創設的高峰時期。並且只是在布政司府、州、縣系統設置,以縣級的數量最多,平均每縣有四所左右。各都司衛所繫統設立預備倉的時間,大約是在明英宗初年約年後。雖然,在明代後期或不少地方預備倉的物資儲備有大打折扣的情況,但多數時候,對地方救災起到了重要的資金來源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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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劇照

在饑荒、天災、瘟疫併發情況下,由於災情嚴重,開支更加浩大,明朝調撥資金用於販濟的記載,除了地方起運的賦稅可以存留之外,還啟用救災倉儲資金、皇帝發"內努銀"、開中鹽引、召商納糧、船料稅折米收用、考滿官吏納米或納銀、開放軍職納米免試條格、借貸戶部資金等等,以幫助災民抵抗瘟疫。

天順元年五月,山東數府飢疫大作。明英宗命發"內努銀"販濟,後因資金不足,又發銀三萬兩。並命戶部查明災情,災重之處當年糧草盡與鐲免,災輕之處也免起運的賦稅存留在地方,同時停止各府冬季採柴民夫的搖役以便解決民困。天順二年五月,巡撫南直隸右金都御史李秉上奏,蘇州府農業歉收,已經發放官糧販濟。但資金不夠,"民之飢疫未己",上請將滸墅鎮徵收的船料稅,改為每鈔二十五貫折米一斗收受以備販濟。

4.官方醫療的完備

太醫院、醫學與惠民藥局,,是明朝官方醫療體系中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兩京的太醫院大都條件充足,而各地方不少的醫學和惠民藥局,長期形同虛設,一些行政區域甚至沒有建設這兩種機構。醫學和惠民藥局的虛設,使得官方的藥材儲備自然也是大打折扣,不能滿足預防和控制疫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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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藥局

因此重視醫學和惠民藥局兩個機構的創設和整頓,為明朝所重視。永樂九年七月,巡按陝西監察御史魏源上言,明朝府、州、縣的惠民藥局本以惠民,但奉行往往沒有失效。當年陝西得軍民發生大疫時,曾責令府、州、縣官員撥醫調治,但官方的藥物儲備極度缺乏,導致軍民死亡眾多。因此建議從此以後應該救令各布政司、府、州、縣儲積好藥,官府沒有的出錢購買,這樣遇到大疫就能應對販濟百姓的需要了。

明人吳遵所著《初仕錄》中《崇本篇》之《處僚屬》一文中,就告誡初仕的官員要重視任所的醫學和惠民藥局的建設。應該督責醫學中的官方醫生精通脈理,每日派人輪守惠民藥局。這樣才能確保"天災流行或禁囚瘟疫,不致庸醫誤傷人命也"。官方醫療體系的健全和不斷整頓,有助於疫災和其它情況時政府救助的醫療援助準備。

瘟疫前的救災體制的不斷建立和完善,讓明朝可以更加從容地面對瘟疫,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戰勝瘟疫,以保障更少百姓的傷亡和經濟損失。

二瘟疫發生時的應對措施

1、綜合手段的採用

明朝的瘟疫災害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單一的瘟疫災害,一種是在水災、旱災、戰爭、饑荒等環境下併發的瘟疫。

瘟疫的民眾往往會面臨缺醫少藥、病者臥床不起、喪失勞動能力、病死者眾多、死者屍骨無人掩埋、缺少食物和住所等問題。明朝官方往往是根據具體災情的輕重和災民的切實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販濟。這些手段包括施粥、煮藥、助葬、發放錢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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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劇照

在疫情教輕微的時候,官方只需免費向民眾施藥。永樂四年進士魏源,曾任監察御史。當時西安大疫,民間"比屋不能興"。魏源督促當地官員準備醫藥去疫區治理,"全活者甚多"。

在疫情很嚴重的時候,往往饑荒相伴,官方免費施藥和施粥常常相結合,是當時應對疫情的常見方法。實施的場所,有的是集中在城市,有的是分散在鄉村,具體做法不一。弘治年間,湖廣某地大飢且疫清流行。湖廣某梁姓巡撫為了控制疫情,曾經物色一位名叫羅菊泉的名醫參與救助,羅菊泉"施藥、給粥,存活甚多"。

在疫情最嚴重的時候,病死者眾多,並伴隨著饑荒。明朝還要組織助葬,即掩埋屍骨、創建義家、給予死者簡易棺木或葬具,甚至歸還疫死者屍骨還鄉。

崇禎十六年,北京大疫。明朝曾出資千兩白銀,命太醫院用於治療瘟疫。後死亡者達到"日以萬計"的嚴重程度,崇禎帝又命撥二萬兩白銀給巡城御史,用於收殯死者。

施藥、施粥、掩埋屍骨三種手段的綜合運用,也是明朝應對疫情的常用手段。明代中期,曾平江伯的陳銳,在淮揚一帶總督潛運時,當地大疫。陳銳"遣醫分療","給米千餘石為糜",因此"所活甚眾"。而死者"以官地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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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圖

此外,直接向災民發放錢糧等物,讓災民自行支配,也是救災的一種方式。雖然免費發放的錢糧不多,與煮粥、施藥、政府幫助掩埋等手段相比,災民可以自由支配,顯得各有便利。弘治十年九月,山東濟、充、青、登、萊五府遭水災,濟、青二府遭蟲災,蓬萊、黃二縣瘟疫。明孝宗命當地官員販恤溺死人口之家給米二石,漂流房屋頭畜之家一石,瘟死之家量給之,死亡盡絕和貧不能葬者給以掩埋之費。

明朝皇帝推廣有效的藥方,也曾見於一記載。嘉靖二十一年五月,為了應付各處產生的疫情。明世宗親自檢索醫書,製作"濟疫小飲子方",並讓禮部刊行印發,推廣皇帝認為較好的藥方。

2、衛生環境的改善

疏散大量聚集的工匠、伕役、軍隊等,降低其密度,減少聚集時間,改善衛生環境,可以減少疫情。洪武至宣德年間的虞謙,曾奉命督運大木,從穎州、陽武陸路拖曳後,在衛河用水運以違北京。當時服役的軍士有萬餘人,正當盛暑疫作,,服役者染病的很多。虞謙說"這是因為人群聚集太密,應該把人群分散開來才行"。在迅速疏散士兵後,果然染疫者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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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隊

儘量做好受災民的販濟工作,不使大量流民產生,或儘快遣散聚集的流民。成化時進士高銼,曾任河南按察司金事,當地發生饑荒,流民中染疫者不少。高銼急忙"請給衣糧巫散遣之",使得"所全活多至不可數"。

對聚集的大量人群,儘量提供寬敞的環境,注意改善住宿、飲食的衛生狀況。靖年間,吳時來曾任松江府推官。當時樓寇入侵,難民湧入府城。由於"城隘民眾'、"奎汙蒸染",導致大疫。吳時來為了控制疫情,一邊治理城市的衛生,四次開啟水關閘門,讓出入運輸薪柴和米穀的船隻將糞便等穢物帶出城外,。一邊"多置藥餌","躬行視療,對控制疫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使人群暫時或永久從疫區頻繁的地區遷移出來,也是明朝廷應對疫情的方法之一。

明初人蕭正,曾任貴州安莊衛知事。該衛所在一處叫做白水山的地方,設有一處兵堡。每年駐守該堡的士兵都因"染疾疫十七八",甚至"醫莫能療"。蕭正設法將該堡遷移,改築在沒有疾疫的地方,刁一避免了更多的傷亡。

明朝廷應對疫情的手段,在那個沒有口罩,沒有防護服的時代可謂是很成功,其手段的遠離至今依然存在著許多可參考之處。比如,通風,改善衛生環境,隔離等方式都能從明朝應對瘟疫的手段裡面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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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人群聚集地

三、瘟疫結束後的重建措施

有疫災的地方,尤其是多種災害併發的情況下,社會生產往往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明朝廷為了中央政府為了維護經濟穩定,根據各地災情的輕重程度和自身的財政狀況,還採用了不同的政策,主要包括量情減輕或減免地方賦稅、搖役、軍役負擔、贖還被賣男女,制止疫區犯罪、移民到疫區、招撫流民復業等等。

1、徭役、賦稅的減輕

鐲免稅糧,或緩徵稅糧以待豐收年份再交納,是明朝廷重建疫區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洪武十八年正月,四川永寧宣撫使祿肇遣弟阿居上言。連年以來當地歲賦馬匹都已輸足,惟糧不能如數。因為明軍南征"蠻夷"時,當地居民"驚竄",使得耕種失時。外加加戰後後疫病死亡者,所以輸納不及。明太祖命鐲免該徵稅糧。

搖役、賦稅和軍役的全部或部分豁除,也是減輕民眾負擔的重要方面。《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四》曾記載永樂六年,明朝為了販濟福建瘟疫中死絕的人戶和家庭。其遺留的老幼婦女、兒男都驗口給米,稅糧、鹽米各項稅糧暫且停徵,直到成丁之日才自行立戶當差。

永樂十七年五月,福建建安縣知縣張準上言,福建建寧、邵武、延平三府從永樂五年以來屢次大疫,民眾死亡達到死亡十七萬四千六百餘口。巡按御史趙升已經核實了當地的搖役、賦稅和勾軍的軍役都沒有豁除。時任皇太子的明仁宗命戶部和兵部免除當地負擔,以便販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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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耕作

2、移民、流民的安置

移民到疫區,招撫流民復業,是恢復疫區正常生產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永樂八年十二月,福建邵武府上奏,連歲境內民眾大疫死絕的共有一萬二千餘戶,所遺留下的拋荒田地很多。使用犯了杖罪的囚犯遷徙到該地耕種,以便恢復生產,保證以後徵收賦稅。

贖還被賣男女。如永樂元年三月,南陽鄧州官牛疫死眾多,當地官員督責民眾賠償很急,致使貧者"弩男女以償"。明成祖大怒,命死牛之家全免賠償,所賣的男女用於賠償牛價的,都由官府贖還,並命相關部門責罰遇到疫災不上奏而擅自督責民眾賠償之罪。

疫區的經濟破壞,容易產生大量主要為飢寒所迫的犯罪現象。因此,制止疫區犯罪,也成了明朝廷維護穩定的任務。

成化十二年正月,福建鎮守等官上奏,延平府"疫病之餘盜復竊發",泰寧縣就出現了"賊徒近千人"。明憲宗命鎮守、巡按、三司等官盡心緝捕,否則"治罪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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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罪犯

結語

通過以上三大部分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明朝在應對瘟疫的時候,經過多次的經驗和完善,已經具備了比較好的治理瘟疫災難的能力,這也側面體現了明朝為什麼能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富強的國家之一,面對災難,國家的治理能力其實也是國力的體現。

當然,在當時條件下,明代社會對傳染病的科學認識和醫療技術能力有其歷史侷限性。但是其中的應對災難的體制,措施,政策至今依然有著很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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