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依法保障平川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二十種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一、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以唾液、飛沫或近距離接觸等方式,故意向他人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疫情蔓延、擴大等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三、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如醫用口罩、防護服、手套、消毒液等,或者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四、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將使用過的注射器、口罩、醫用紗布等回收,簡單處理再次銷售,構成犯罪的;五、違反法律規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六、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對醫用口罩、防護服等預防用品以及防治病毒的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七、在疫情發生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控疫情用品或籌資援助抗疫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八、盜竊、哄搶、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器械,構成犯罪的;九、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尋釁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構成犯罪的;十、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等網絡平臺進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間,組織他人外出聚餐、娛樂,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十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口罩、生活醫療垃圾等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十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等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及治療等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十四、故意傷害醫務人員、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醫務人員,構成犯罪的;十五、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從事與新型冠狀病毒有關診療活動,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十六、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 十七、在疫情發生期間,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汙、侵佔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十八、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拒不執行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疫情加重,構成犯罪的;十九、在疫情發生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構成犯罪的;二十、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全體公務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文明執法、恪盡職守,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黨委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協助打擊違法犯罪,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該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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