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這些藥房未明碼標價、賣雞檔口不符合標準!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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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潮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開展行動,嚴厲打擊哄抬物價、未明碼標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違法行為,嚴查活禽經營者不按規定經營等違規行為,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疫情發生後,市局分管執法的局領導牽頭組織執法監督科、價監科、法規科、藥品科等科室業務骨幹組成執法專案組,及時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並第一時間派出業務骨幹到縣區局(分局)指導、督辦案件查辦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現將近期我市查辦的典型案件進行公佈如下:

案例一2020年1月28日,饒平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饒平縣錢東鎮的平民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藥店現場無法提供所賣口罩的合法來源手續,並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16元/包(20個/包)的口罩,提價到30元/包(20個/包)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口罩及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饒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二1月 27 日,潮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潮州市潮安區庵埠鎮新鵬勝便利店進行檢查。經查,潮州市潮安區庵埠鎮新鵬勝便利店2020年1月21號以100元/盒購進了一盒保衛康高效活性碳口罩,其規格為50個/盒。留存40個口罩自用,其餘10個在2019年1月26日以3元/個的售價銷售出去,銷售時未標示口罩的銷售價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涉嫌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案例三1月29日,潮安區市場監管局對潮州市潮安區鳳塘鎮平健藥房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藥房從2020年01月22日開始銷售“板藍根顆粒”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涉嫌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案例四1月25日,潮安區浮洋市場監管所根據投訴舉報對潮安區浮洋鎮灼敏藥店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正在售賣的一次性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經現場清點,現場共有口罩968個,其中白色透明袋包裝的無廠名廠址、商標的無紡布口罩888個,包裝袋標註有商品名稱、廠名、執行標準的紗布口罩80個。經營者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兩種口罩的合法來源手續,未能提供產品檢測報告,執法人員對查獲的口罩予以扣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涉嫌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和經營無廠名廠址口罩的違法行為。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五

1月29日下午,市局督導組在潮安區金石市場監管所配合下,對金石鎮農貿市場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位於金石市場內的兩戶銷售裸雞的檔口內,放置有活籠及去毛機等機械,檔口內的衛生情況不符合規定,當事人在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存在沒有嚴格落實農貿市場“一日一清潔消毒、一週一大掃除、一月一大清潔”制度的情況。經查,兩當事人持有效證照經營,能提供所經營家禽的檢疫合格證明及進貨單據,承認沒有認真做好攤檔內的衛生清潔工作。執法人員現場向兩經營者進行疫情防控期間的政策宣傳教育,並要求經營時必須戴口罩。同時分別進行行政約談,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得在市場內宰殺活禽,同時要嚴格執行有關防控措施,確保環境衛生乾淨整潔。兩經營戶承認錯誤並分別簽署承諾書,保證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在市場內經營活禽,嚴格執行有關防控措施。目前,兩經營者的店內活籠、去毛機等設備已全部清理出場,現場無發現有經營活禽跡象,衛生情況有改觀。

下一步,潮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懲哄抬物價、未明碼標價、活禽經營者未按規定經營、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全力以赴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市場秩序穩定。

廣大市民在日常中如果發現市場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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