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蔓延時期,個人隱瞞病史實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是否要受到法律懲罰?

日月詩詞社


正月初四起我們就開始協助社區入戶調查疫區返鄉人員,同樣遇到過瞞報的人。明明為他好反而不領情,態度還十分惡劣。所以,竊以為這種人不是肺有病而是腦子有病,應該去精神病院。當然,如果監獄裡有精神病院的話,去那裡就更保險。[發怒][發怒][發怒][發怒]


老孃胡說


從武漢疫情發生地返鄉的、與患者有接觸的等,會被隔離,會受到大家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會受到歧視,這些都是因疫情嚴重造成的!有的人害怕被別人另眼相看,就故意隱瞞疫情發生地居住史、旅行史、與患者的接觸史。因隱瞞疫情造成不良後果,近期逐漸暴露出來。

案例:

1、張某芳隱瞞旅行史,致68名醫護人員隔離,幾乎讓一個醫院發熱門診癱瘓

2月5日,山東濰坊市公安機關發佈通報稱:濰坊市居民張某芳,於2020年1月17日至20日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2月2日,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與其接觸和相關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同時,通報外地排查與其密切接觸者。

2、張某被網友稱為“超級毒王,隱瞞行程致使近4000人被隔離

被網友稱為“超級毒王”的張某,晉江英林鎮嘉排村人,長期在武漢經商。1月20日與其母親、妻子、兒子等一行4人乘坐動車抵達晉江,與其居住在英林鎮的父親、從武漢返回的弟弟共同居住。對村鎮幹部及鄉親謊稱從菲律賓回來,不遵守防疫規定在家隔離,卻到處走親訪友。1月21日—22日,張某某參加嘉排村大型民俗活動宴請和東石鎮金澤村婚宴,共計3000餘人參加。1月29日,張某某出現發熱症狀併入院隔離治療,2月1日確診。

二、隱瞞防疫實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

上述兩個案例中當事人,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是活著走出醫院,等待他們的將是判刑、坐牢。隱瞞防疫實情,在什麼情況會構成犯罪呢?

1、故意傳播傳染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處死刑

刑法中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在這次防疫過程中可能不會出現,但也不排除一些變態人能幹出來。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持有報復社會或者謀害他人的心態,故意與他人接觸,或者故意不防護與他人接觸、向他人吐口水等,希望自己把病傳染到他人身上。

(2)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最好將病傳給別人),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是否將病傳染給別人,隨意、不管)。例如濰坊市的張某芳,在自己發燒、咳嗽懷疑自己患病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外出、接觸史,外出診病時不採取任何的防護措施,對是否傳染給別人聽之任之,就屬於間接故意。

屬於故意傳播傳染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傳播傳染病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罪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他們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危害結果卻發生了。如果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病或者攜帶病毒,並遵守了防疫管理規定向防疫人員如實報告了自己的行程和接觸史、居家隔離等,在這個過程將疾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犯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是當事人無法預料到的。

例如,晉江的“毒王”張某,自己從疫情發生地武漢回鄉,作為成年人應當想到自己可能會患病,但自己卻自信不會患病,隱瞞武漢程不居家隔離,結果自己患病並傳染給父親、二姑等人,致使當地三千多隔離,這種情況就屬於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本來應該想到的卻沒有想到,致使危害結果發生。

違反管理規定,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需要構成“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結束語:

根據上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隱瞞疫情,只要沒有傳播傳染病的故意、沒有造成嚴重傳播後果的,不構成犯罪。隱瞞疫情,因過失造成傳播傳染病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過失犯罪。隱瞞病情,擾亂防疫秩序沒有構成犯罪的,應當進行行政處罰,如拘留、罰款、訓誡等。


四哥有法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在全國上下共同抗疫情,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人人有責,齊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需要大家共同參與。

目前對對走親訪友,外地人員,必須靠告訴登記人員信息,不隱瞞,不漏報,不參加聚集活動,停止一切宗教法事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處理。

如發現與病毒有關情況,請大家主動報告你所在地的社區或政府……











平安1134256707


這個問題剛好是我昨天寫過的一篇文章裡談過的。在疫情蔓延時期,個人有意或者無意隱瞞自己最近的武漢旅居史或者類傳染病史,造成有疫情蔓延的危險或者疫情已經蔓延擴散的,不僅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還要涉及刑事責任。


綜合這幾天因為刻意隱瞞病史病情被拘留、罰款到最後被立案偵查者的報道,他們之間的行為都具有以下特徵:

1.在當地已經發布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之後,依舊在醫院就診時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醫院的事實;

2.在隱瞞自身病情及武漢旅居史的狀況下依舊與不特定的多人接觸;

3.隱瞞自身病情及武漢旅居史的狀況下,自己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隨意外出......

他們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不負責,在疫情蔓延,全民戰疫的大環境下,更是對於公共安全的不負責,對此,《刑法》有專門的罪名嚴懲這些不顧大局,危及大眾人身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主觀狀態是故意,即刻意隱瞞。本罪的成立,只要求隱瞞自身情況不報可能會造成疫情傳播的風險,不要求真正造成疫情傳播,因為到時再處理已經悔之晚矣。

《刑法》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對部分病患者以涉嫌該罪立案偵查,全是在患者明知自己具有疫情隱患的疾病,且對其勸誡無果或者情況危急,必須以儆效尤的情況下實施的,體現了《刑法》保護社會利益的終極性。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主觀上為過失,而且必須得是現實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結果時本罪才能成立。

《刑法》規定,犯本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該罪立案偵查,患者一般不知道自己時病毒感染者或者是類似患者,但是心存僥倖,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的隔離規定,接觸其他的多數人,出門不做防護措施,對當地的疫情防控公告置若罔聞,最終導致他人感染,疫情傳播。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行為人故意違反疫情防控的規定,在被醫療人員或者其他防控人員詢問檢測時,隱瞞不報武漢旅居史或者隱患病情,不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本罪相關法條如下: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作為普通居民的一份子,我們要做的是積極配合醫療機構工作,不給國家添麻煩,對自己負責,對親人負責,更對我們所有的人民負責。

最後,向一線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致敬,你們辛苦了!!

日常更新法律小短文,歡迎評論加關注!!


廌法驛站


大家好,我是江城子夜。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看到這個問題內心又十分氣憤。可以十分肯定的告訴您隱瞞病史實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定會受到法律懲罰。


我說的是瞞報、謊報疫情,不但會延誤治療、還會增加密切接觸親友的感染風險,更讓全力救治患者的醫護人員暴露在危險之中。 本是病毒的受害者,卻也成為了疫情的加害人。一人僥倖大家遭殃,這樣做太損人不利己,還觸犯了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



我們吉林已經採取了多項有效措施來防控疫情,我們都深知疫情就好像是魔鬼,我們不能讓魔鬼藏匿。其實戰勝疫情,就是與病魔較量的終極目標,消滅患者體內隱匿的“病魔”,需要科學的醫療辦法,而消滅瞞報、謊報疫情者的“心魔”,則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手段!
最後在這裡我想給大家做個提醒:我們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就診即要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哦。讓我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


江城子夜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如果有意隱瞞自己的病史或者可能帶來給別人的傳染危險,實際上是故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屬於故意犯罪。也許當事人把這件事情看做是自己的私事,不認為會觸犯法律,但客觀後果已經損害了公共利益,並造成後果,就屬於犯罪,吃官司並承擔刑事責任。這個犯罪故意的危害性與放火或向公共生活設施裡投毒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主觀故意不同而已。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如果是無意的,不知情的情況下,又無造成重大損失,僅僅是侵害了他人利蓋,給大家帶來了麻煩,這個不能往刑事犯罪上靠,應進行批評教育。你說他知道被感染了,何以為證,如果經醫療確定他己感染,為何還能讓他自由行走?他一定不會自已知道,人之常情,誰敢拿生命開玩笑。如果他己經知道自已是一個冠狀病毒協帶者,還主動與他人接觸,如一個艾滋病患者,知道自已是艾滋病,還主動與人發生性關係,這就構成I刑事犯罪。


未雨綢繆180973058


由於傳染病對人體健康具有極大威脅,因此,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具有配合疾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進行傳染病調查、檢驗、採樣和隔離治療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拒絕履行此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進行傳染病篩查或隔離治療,否則,將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凡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觸犯該罪名。鼠疫、霍亂、非典等嚴重傳染病感染者,若拒不配合疾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故意隱瞞或刻意逃離隔離,並在公共空間活動的,就可能將自身攜帶的病菌、病毒散播在空氣、水、排洩物及接觸到的一切物體中,給不特定人群造成安全威脅,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由於傳染病病原體感染擴散後,感染的人群數量無法估計,疫情爆發的時期無法預計,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無法估量,因此,在定罪方面,不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為參考,只要是有故意隱瞞、傳播等行為存在的,就可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拒不配合隔離治療危害公眾安全的,最輕也要3年徒刑

在量刑方面,危害公眾安全罪根據犯罪後果不同有所區分。故意傳播法定嚴重傳染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這裡的故意,可以理解為,明知自己為傳染病感染者,仍然拒不報告、拒不接受隔離治療,攜帶傳染病病原體出入公共場所的。比如,已經出現了患病的典型特徵,仍然拒不上報,或已經確診為感染者,卻不願積極配合隔離治療,偷偷逃跑的。

如果已經染病,自己卻不知曉,過失導致嚴重傳染病傳播的,為過失危害公眾安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點體現了法律的從寬原則,法律的本質在於引導人們正確行為處事,若本身不存在傳播的故意,所承受的處罰也相對較輕。

刑罰本身不是目的,法律真正的目的在於抑制病情傳播蔓延,保護更多無辜生命的健康和安全。如果已經不幸被疫情感染,必須要及時上報,並配合就醫治療。有些時候,儘管人類的醫療水平當前尚無法戰勝病毒,但眾志成城必有成功之日。一味地帶病逃避、躲避,最後只能是害人害己。

請反問,醫生尚且無法搞定的,作為不是醫生的患者,難道可以自行搞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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