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時強行要求全體員工住宿舍,這樣安排合理嗎?

武漢人民雄起


個人觀點感覺,合情合理,因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工廠也有廠規,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員工。

但是非常時期,住宿舍一定要採取嚴格措施,勤消毒,勤洗手,注意個人防護,避免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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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查閱了有關法律: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伴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防控級別不斷升級,若你所就職的企業所在地政府已做出延遲復工的決定,企業仍然硬性要求復工,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突發事件應對法》66、67、68條,《刑法》第330條第4款之規定。單位或單位負責人會因不當行為觸犯法律,承擔民事責任、公安治安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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