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48期: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車主還要承擔責任嗎

案情簡介

某日胡某駕駛三輪車去親戚家,路上遇到一村民劉某主動打招呼請求讓其搭乘,胡某是個熱心人,就同意了。但在行駛過程中,與對面張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相撞,致使胡某和劉某受傷,三輪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胡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無責任。現劉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傷殘,要求胡某和張某賠償其傷殘賠償金,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29萬元,胡某不同意,認為自己好心辦了壞事,不應該賠,那麼胡某是否要賠償呢?

以案釋法

胡某讓劉某免費搭乘自己的三輪車屬於好意同乘,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符合善良風俗,應當提倡和弘揚。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對搭乘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仍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這不是免責事由。本案中胡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理應對劉某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因為是好意搭乘,可以適當的減輕胡某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律師提示

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順風車”。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就是助人為樂。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好意同乘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承認應適當減輕駕駛員或機動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目前,拼車狀況盛行,在法律上,這也屬於好意同乘。因此,無論是車主還是拼車乘客,拼車一定要在“好意”的基礎上發揮互幫互助的精神,採取必要措施防範風險。這樣大家才能盡享拼車的各種優勢,安心上路,平安到達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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